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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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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离婚诉讼案件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13 21:02 访问量:  

    本文是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总结而成,凝聚的都是涉及离婚案件最为关键的常识和知识,在当事人思考清楚自己的诉讼要求和实战策略有着实际的辅助作用,因此请仔细研究。
    

    南京离婚律师为更好地保障离婚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将离婚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在诉讼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有关商业秘密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七、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八、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九、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上述情况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十、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十一、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内容系南京离婚律师提出的非常高贵的执业策略与操作指引,为当事人办理好离婚诉讼案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促进的作用。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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