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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快速诉讼离婚成功案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03 18:24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网-www.law510.com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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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战鹏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韦静
诉讼离婚后一个月内律师成功促成协议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离婚方面的问题不明白时,可以找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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