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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婚快速成功离婚成功案例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02 12:28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
网-www.law510.com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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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军婚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军婚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庄荣华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资深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军婚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军人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其仍然拥有军人身份,且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吴绮珩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离婚方面的问题不明白时,可以找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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