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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赵建峰 郁宏军
为了结婚,男方在订亲时向女方送上了一笔彩礼钱,但订亲后还未来得及领证,两人就已经分道扬镳。可对于两人订亲时的彩礼,双方却发现说不清了。男方认为女方收受礼金120800元,而女方只承认收受了礼金20800元。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亲戚上海打工 闲谈中促成好事
如东男子张建国在上海做装潢工作已经多年。2010年上半年,张建国在上海市徐汇区一装修户中工作期间,偶然间与房主谈及子女的婚嫁问题。闲谈中得知,房主有一个85年的儿子廖华至今未结婚。而张建国也想到了自己的90后侄女柳冬艳与之也年龄相仿,也是待字闺中。进一步交谈后,双方更是发现房主也有一个如东的亲戚,就住在张建国侄女家附近。随后,在张建国的妻子戴花,廖华的如东亲戚苗凤的张罗下,两个小孩见了面。双方见面后均感觉不错。交往数月后,两人在双方的父母的张罗下于2012年10月10日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是在如东举行的,当天廖华与父母带着彩礼钱以及双方一同购买的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铂金项链加钻石坠等举办了订亲仪式。
双方性格不合 相处一年分道扬镳
两人举行订亲仪式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增进。当时,柳冬艳是一名幼儿教师,在如东有着稳定的收入,尽管订亲后与廖华感情很好,一时也不愿放弃自己的工作。尽管爱情可贵,但作为上海人,加之来如东给人有入赘的感觉,廖华也不愿意到如东来。经过努力后,廖华家人在上海一家民办幼儿园帮柳冬艳找到了一份工作。随后,柳冬艳便来到了上海。同居后,柳冬艳在2013年1月份做了一次人工流产手术,所以她到上海后在幼儿园并没有上班几天。引产后,柳冬艳发现廖华尽管比自己大四五岁,但是并不会照顾人。加之柳冬艳是从农村来到上海,言谈中不免感觉到廖华存在看不起乡下人的感觉。而未婚夫廖华说是待业,柳冬艳明显感觉到廖华应该是有工作的,只是相处半年多,她都未能知道未婚夫具体在做什么。就这样,两人间的裂痕越来越大。就这样,柳冬艳在上海生活两个月后返回了自己如东的老家。
缘到尽头分手 订亲礼金无法说清
柳冬艳回乡后,廖华并没有跟着来如东找寻未婚妻,而是一人在上海冷静了一段时间。他思考后发现,自己与柳冬艳确实有很多不合,两人尚未结婚就已经出现了如此的分歧,结婚后两人的差异只会越来越大。经过一番思考,廖家找来了当初的介绍人张建国也就是柳冬艳的姑父,就退婚的事进行协商。2013年5月22日双方在上海闵行区廖某的亲戚家中碰了面。对于廖家提出的退婚一事,张建国认为自己无能为力,给双方介绍相亲是可以的,但是从没有人帮人张罗退亲的。张建国提出要退亲请另找他人,他不想再插手这件事。因为双方商谈未果,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的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就肢体冲突达成了谅解协议,协议中张建国承认了退回礼金2万多元的事实。但廖华与柳冬艳接触过程中,柳家否认收受了108800元礼金。柳家提出当时廖华来了48800元礼金,回了28000元,所以实际收取礼金数额是20800元。为此,双方多次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纠纷诉上法庭 双方证人各执一词
2013年6月4日,廖华将柳冬艳诉上了法庭,要求柳冬艳返还收受的礼金120800元及四样金器。柳冬艳应诉时提出,实际收受的礼金仅有20800元,且该部分钱已经用来帮助廖华宴请客人。同时其与廖华同居后怀孕并人流,廖华应当予以补偿,故不同意返还相应的礼金。如东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及8月22日分别进行了开庭。
庭审中廖华申请了自己的姑妈苗凤出庭作证。苗凤作证指出廖华当时去了礼金120880元,而柳冬艳家实际收取了100800元,但是苗凤承认自己并没有亲自经手礼金。为了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廖华申请法院调取了订亲当天柳冬艳在当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两笔共计123800元三年期的存款记录,证明实收的彩礼数额应该是108800元。因张建国不愿意出庭作证,廖华未能申请张建国出庭作证。
柳冬艳则申请了自己的姨妈也就是张建国的妻子戴花出庭作证。戴花在法庭提出她才是真正的介绍人,丈夫张建国只是开始牵了线,后面的事均是她来安排的。她指出,彩礼交付的当天是她负责礼金交接的。当时柳冬艳家来了彩礼48800元,包了4个包,两个14000元的包,两个10400元的包,回礼时回了两个大红包。对于两笔共计十余万元的存款,柳冬艳一方提出该两笔存款,一部分是收受的人情钱,一部分是借来的。
审理陷入困境 突击调查理清事实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后,相关事实仍然无法查清。张建国与柳冬艳各自提供的证人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证词,且面对法庭的作假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告诫,两位证人均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的陈述是真的。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是要找到当初的介绍人张建国以及柳冬艳周围的邻居了解情况。此后,承办法官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按照开庭时提供的地址,对张建国进行了调查,同时来到柳冬艳家附近,对邻居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张建国反映自己接触的礼金应该是两个红包,一个红包里的礼金四万元多,一个红包里两万元多,具体数额不知道。同时柳冬艳的邻居朱某反映办酒席前一天晚上,柳冬艳家向其借款1万元说是用于第二天的订亲酒席费用。
至此,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申请的证人苗凤与被告申请的证人戴花的证词大相径庭。此时,张建国的证言就较为关键。张建国系戴花丈夫,同时又是柳冬艳的姑父,其证词应该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尽管张建国的证词与苗凤、戴花的证词均不一致,但张建国认为两个红包合计六万元多元的陈述已经否定了妻子戴花的关于礼金一共只有四万元多元的陈述。加之柳冬艳当日在当地银行存入123800元存款。其解释一部分是收受的人情钱,一部分是借的钱,该解释难以使人信服,有悖常理。而柳家在办订亲宴前日向邻居借钱的行为更可证明该部分钱并非柳冬艳家中所有。
最终,法院确认柳冬艳收受彩礼现金人民币108800元。同时考虑到柳冬艳回赠财物、同居后引产等事实,法院认定返还比例为五成,其中金首饰按照购买时价格折合现金返还。2013年9月2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柳冬艳返还彩礼人民币67735.2元。该案判决后,柳冬艳并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廖华随即向如东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近日,如东法院已经为廖华执行到位55000元。2014年1月27日,廖华专程从上海赶来,为案件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感谢承办法官在该案中的明察擅断以及为该案作出的努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