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签订弃权协议,申请执行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日前,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张先生因自己的盲目信任差点错失了百万元的债权。 2009年11月份,张先生将100万元借给钱老板,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次年5月归还全部借款,由张先生和钱老板都熟识的马先生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人。然而事后钱老板已无力还款,作为担保人的马先生也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将马先生告上法庭。2010年12月8日,吴江法院判决被告马先生按照还款协议给付原告张先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偿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四倍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 判决书一出,如果马先生不能在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义务,那么张先生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在这时,马先生主动找到张先生,希望能和张先生私下和平解决此事。只要张先生愿意签下和解协议,那么马先生立即支付50万元。张先生因为急需用钱,所以毫不犹豫地便签下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当日马先生支付张先生50万元,余款半年内还清;同时,张先生自动放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马先生也不再就该案提起上诉。原以为可以讨回借款,可是始料未及的是,这边张先生刚签下协议,那边马先生立刻就自毁承诺,不但50万元分文未付,还以张先生主动放弃执行权为由扯皮耍赖。2012年10月16日,懊悔不已的张先生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先生得知张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却毫不在意,手执协议的他认为张先生已经白纸黑字签下放弃申请执行权的协议,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吴江法院在该案的受理审查中认为,张先生的执行申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和法律依据,符合执行立案标准,而马先生并未实际履行义务,且和解协议也不能形成阻却执行的法定理由,故应该执行。在法律的威严下,马先生最终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贸然签订此类弃权协议,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