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法院梁岔法庭审结周某某等四原告诉被告张某某夫妇撤销死亡赔偿协议一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张某某为死者叔叔家收割水稻,死者也用手扶拖拉机为其叔家拖运稻谷。当日17时,死者被被告张某某驾驶的收割机倒车时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四亲属与张某某之妻姜桂萍(当时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到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张某某家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130000元,四原告均表示谅解被告张某某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请求政府对张某某从轻处理。在张某某给付130000元后,四原告以实际赔偿额远远少于应得的赔偿额显失公平,并主张有重大误解的情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是在当地派出所的干警主持下,邀请原、被告所在的村干部参加的情况下达成的,原告当时是知道应得的赔偿额的。承办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后,立即意识到本案的关键是查明达成协议时双方具体情形。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和原、被告所在村,向相关当事人了解当时情形,从不同途径可以证实被告的主张,而且签订协议花了三天时间,原告有足够的时间获得签订协议应该考虑的相关信息,起初原告要求30多万、被告表示只能出得起现金三万,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并且由公安机关做调解笔录。 所以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优势及经验没有伯仲之分,要说优势,在被告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原告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观点反而更能让多数人接受。同时在当前众所周知判决案件执行难的社会大背景下,原告作出以较低的赔偿额与被告调解当场兑现应该说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因此本案的赔偿协议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综上,涟水县人民法院梁岔法庭依照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
作者单位:涟水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