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与第三人颜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孩薛某某。2008年11月薛某与颜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县城某处房屋的产权归女孩薛某某。双方无权买卖该房屋,也无权带他人到该房屋居住。如今后出售,该房屋的售房款全部归女孩薛某某所有,售房款由女方保存,男方加密控制,用于以后女儿薛某某买新房所用。”后原告患病留有肢体残疾后遗症,2010年10月19日经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2012年5月30日原告薛某发病,经向110报警求助,110干警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其房内的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及其生活用品被女儿薛某某搬走,使原告无法居住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赠予给被告及所售房款归被告的约定。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 审理中被告薛某某辩称,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予给被告及所售房款归被告的约定。第三人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该项撤销权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发生权利转移后享有的法定撤销权。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讼争房屋赠予给女儿薛某某,并办理办更登记。现原告因身患残疾,受赠人即被告却未尽合理的抚助义务,赠与的财产虽已发生权利转移,但原告依法仍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薛某与第三人颜某离婚协议书中:“位于XX路XX号房屋赠与给被告薛某某及如出售房屋房款归顾蔚所有”的约定。 |
作者单位: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