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买房子,签订买卖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往往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假如房子最终没有成交,付出去的中介费要不要退还?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房人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的案件,经过调解,中介公司退还了部分中介费。 2012年2月,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老夏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一套96平米的房屋卖给老夏。与此同时,老夏向李某交了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老夏按照约定向该中介公司交了4000元中介费。但后来老夏与李某经过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退还老夏定金16000元。老夏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买卖的目的并未实现,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交易,因此,已经交付的4000元中介费应予返还。经多次协商后未果,老夏将该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为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带原告看房,并促成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做的工作已经做到位了。至于原告与卖房人最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退还中介费没有道理。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加大诉讼风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力度,对原告老夏晓之以理,对被告中介公司动之以情。原告表示,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房源以及看房服务,并促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最终房子没买成,损失了定金4000元,还白白搭进了中介费4000元,8000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希望对方能够返还部分中介费,以弥补部分损失。房产中介公司则表示,原告年纪较大,愿意弥补原告部分损失。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张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当场给付原告600元,本案纠纷一次了结。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法律仍应给类似的纠纷一个明确的说法。对此,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并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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