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律师事务所

最新案例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婚姻法规 > 最新案例 >

悲情汉怒上法庭告医院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5-29 12:31 访问量:  

去年7月28日上午8时,对于时年26岁的青年农民沈玉得来说是个灾难的日子。沈玉得在路上行走时被一辆手扶拖拉机撞伤左腿,致左下肢外伤后出血、疼痛、不能活动。2小时后,被送到城阳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沈玉得左大腿外侧中下1/3至小腿中段见长约25cm左右伤口,创缘不整,挫伤严重。X片示:左胫骨外侧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入院诊断:左胫骨外侧髁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开放性骨折;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左腓总神经损伤。当日上午10时,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小腿软组织撕裂伤清创缝合术+左胫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抗感染、止血、消肿等治疗。
 
7月23日18时患者左足不能活动,感觉消失,疼痛剧烈,左下肢有浓烈腥臭味,且有气泡产生,予伤口拆线引流,见伤口内肌肉组织坏死,予双氨水及生理盐水冲洗伤口,并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沈玉得在城阳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847.94元。                                 
 
7月24日,沈玉得因左膝部外伤,于术后约40小时,因伤口大量渗血恶臭约16小时转住江苏省人民医院。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沈玉得左侧大腿近端下方见约5cm×5cm皮肤缺损,局部皮肤发黑,挫伤严重,左大腿肿胀明显,膝关节外侧及小腿侧皮肤裂开长约25cm,肌肉发黑恶臭,小腿及足肿胀明显,小腿后方挫伤严重,足部皮肤苍白。血常规:WBC38.6×109/L,RBC4.51×1012/L,N92%。入院诊断为中毒性休克;左下肢坏疽。急诊在全麻下行左大腿中上段截肢术。
 
堂上争辩——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沈玉得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因车祸被撞伤腿到医院治疗,到头来却把腿治没了。年纪轻轻就失去了一条腿,将来的生活可怎么过呀!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沈玉得如万箭穿心,一度痛不欲生。他认为这都是医院不负责任治疗不当造成的。他一怒之下,将城阳医院告上法庭。
 
沈玉得诉称,我因被撞伤左腿,而到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当,致使我左腿严重感染而被高位截肢,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7040元,误工费35355.8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4895元,营养费10000元,鉴定费7500元,诉讼费2000元,合计488368.64元的40%即195347.456元。


被告城阳医院却拒不承认自己治疗有错,他们辩称,我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法正确,处理及时,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原告左大腿上段截肢是因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造成的,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被告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
 
庭审焦点——
医院治疗是否得当
 
医院的治疗过程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沈玉得主动申请省、市医学会鉴定。
 
先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尔后,沈玉得又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沈玉得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方法基本正确。2、患者目前的左大腿上段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感染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不及时。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沈玉得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25%经济损失
 
4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左大腿截肢与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有关,与被告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对临床表现所体现的严重细菌认识不足,术后观察处理不仔细、不及时,是对原告的截肢的间接原因,对原告损失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按其住院时间、两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1618.4元,原告主张其误工费应按卫生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证据不足,其误工费应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止评残之日为7398.4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等酌定为20000元,原告的安装假肢期间费用为一次按7日计算为245元。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玉得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618.4元,误工费739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0839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405784.58元,由被告城阳医院赔偿25%即101446.1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1-9588-9461   137-7050-1904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