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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宅基地房产如何分割】司法难题问题解析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6 11:2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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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每天晚上拖着疲惫身体回到家时,应该感到十分幸运和幸福,因为你还活着,而这一天很多人早上离开家后却永远不能回来。你不要计较一天里的得与失,好好休息一下,因为有些人已经到了另一个世界
 
离婚了房子虽给了你,但宅基地还是我的?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陈德严 张金钱  更新时间:2014-05-07 15:55:18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于1986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1年10月修建了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2间平房、3间附房),1996年12月30日取得了所有权人为秦某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2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秦某某归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秦某每年贴4000元生活费,婚后财产(含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归李某和女儿秦某某所有。原告李某与被告于2001年2月2日经第三人调解达成协议书,其中第3条:原有的两间平房及附房归李某、黄焕所住;第4条:原离婚协议书于2000年2月21日作附件。自2009年开始至今,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原告秦某某收取。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面临拆迁,两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3年8月20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经金坛法院一审判决后,坐落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归原告李某、秦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被告向常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5月4日,常州中级法院作出常民终字调解书:双方同意登记在秦某名下的坐落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归李某、秦某某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李某、秦某某支付,李某、秦某某一次性补偿秦某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秦某负担。
 
【法官解读】
 
1、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赠与配偶及婚生女,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配偶及婚生女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情形下,配偶及婚生女有权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包含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由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理论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二者存在明显的冲突,需要理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2、原告李某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关于被告辩称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婚后财产不包含位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的问题,本院认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婚后财产归李某和女儿秦某某所有,没有载明婚后财产不包含房屋,因诉争房屋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与原告李某的共同财产,原告秦某某没有所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后财产归两原告所有,可以视为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赠与给了两原告,且原告秦某某已实际使用受益该房屋,故应认定被告与两原告之间的赠与关系在协议离婚时成立。虽然原告李某与被告于2001年2月2日约定原有的两间平房及附房归李某、秦某某所住,但该约定并没有改变原告李某与被告在2000年离婚时对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且二人一致同意将原离婚协议书作为附件予以保留,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与被告之间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诉争房屋应按离婚时的约定归两原告所有,故两原告要求确认坐落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困惑】
 
农村宅基地房屋包含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由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理论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二者存在明显的冲突,需要理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作者单位:金坛市人民法院
 
一、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呼救,取得邻居的同情与帮助,也可以请求邻居报警,并且在您诉讼离婚时,也可以申请邻居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您遭遇家庭暴力的事实和经过。
二、及时报警,自己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或者之后,都可以报警,警察的出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可以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地点、经过、程度、处理结果等等,可以到公安机关调取或者申请法院调取。
三、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相关组织反映,相关组织劝阻、调解的,可以请求制作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四、运用手机、录音笔等设备制作视听资料,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这些设备录音录像,也可以事后录取加害人承认家庭暴力的日常对话、道歉等等,使用时注意设备的隐蔽性,不要被对方发现,并保护好这些录音录像的完整性,不要删减。
五、加害方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加害方曾经实施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
六、医院的病历资料、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等,这些书面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据家庭暴力行为,但与上述其他证据相结合,也可以佐证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
 
8月12日,鼓楼区局举办基层党支部书记专题培训会,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并开展党员评议的通知要求,各律师党支部、公证处党支部、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参加培训。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从严从实的态度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推动党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二是明确要求,结合基层实际,明确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按照“四对照四检查”的要求,扎实做好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等各项工作;三是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鼓楼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编校:沙济中  陈爱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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