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106民初号
结案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变更抚养权纠纷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为离婚协议既定抚养权、诉讼成功逆转变更抚养权的经典家事胜诉案例。男女双方于2018年8月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属于典型的“协议已定抚养权、后续变更难度极大”的疑难案件。
离婚后,双方为保障孩子成长,仍旧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多,孩子日常教育、学习辅导、生活开支绝大部分由女方承担。2020年11月双方彻底分开居住后,女方依旧坚持每晚前往男方住所辅导孩子学习、照料孩子生活。
因男方自身生活作息紊乱、身体多病、育儿理念落后、陪伴缺失,无法适配孩子长期健康成长需求,加之孩子年满9周岁,具备独立认知能力,主动意愿跟随母亲生活。女方为彻底争取孩子抚养权、规范抚养费及探视规则,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最终成功推翻原有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实现抚养权全盘逆转。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离婚协议已合法约定抚养权归男方,是否具备法定变更抚养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通过诉讼逆转既定协议约定;
2、男女双方各自的抚养优势、抚养劣势如何认定,哪一方更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3、已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能否作为法院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裁判依据;
4、抚养权变更后,抚养费标准如何核定、探视权如何规范设定,保障双方权益及孩子稳定生活。
三、本案办案难点
1、协议既定抚养权,变更门槛极高。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法院极少轻易推翻协议既定的抚养权归属,变更抚养权举证难度极大;
2、双方抚养条件势均力敌。男方具备医师资质、家庭退休金收入高、自有学区房,表面抚养优势明显,双方优劣势相互制衡,案件争议性极强;
3、被告坚决抗辩、拒不配合。男方全程拒绝变更抚养权,举证抗辩积极,极大增加了我方胜诉难度;
4、需要精准突破裁判核心。需紧扣“子女最大利益+子女真实意愿+对方抚养短板”三大核心,打破协议既定效力,说服法官突破书面协议约定。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协议抚养权逆转、势均力敌抚养条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办案难点,制定“夯实我方抚养优势、直击对方抚养短板、锁定未成年人真实意愿、适配法定变更情形”的精准诉讼策略,成功实现抚养权逆转:
1、弱化离婚协议书面效力,强化实际抚养事实。虽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后两年多实际由女方主导孩子教育、生活、学习照料,形成稳定的实际抚养事实,打破“协议约定即最终归属”的固有裁判思维。
2、全方位凸显女方核心抚养优势。女方为在职教师,具备专业教育经验,熟悉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主动学习医学知识,具备科学照料孩子身体的能力;长期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开支,陪伴时间充足、育儿耐心细致,抚养环境稳定优质。
3、固定男方实质性抚养劣势。精准举证男方作息混乱、长期熬夜打游戏、饮食不规律,自身身患膀胱癌、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身体状态差、精力不足,无法持续照料孩子;育儿理念严苛固化、教育方式不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4、重点运用未成年人意愿规则。孩子已年满9周岁,远超8周岁法定意愿参考年龄,经法院当庭征询,孩子明确自愿跟随母亲生活,该意愿成为法院改判的核心关键依据。
5、精准核定抚养费、规范探视体系。结合男方工资收入、孩子每年高额医疗开支、南京本地生活水平,主张合理抚养费标准;同时协商敲定固定、可落地的探视方案,避免后续探视纠纷,实现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一体化解决。
五、诉讼办案流程
1、双方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抚养孩子至2020年11月;
双方分居后,男方育儿短板凸显,孩子长期由女方辅导照料,且明确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女方委托律师起诉变更抚养权、主张抚养费;
律师梳理全套证据,固定实际抚养事实、对方身体及育儿缺陷、孩子真实意愿等核心材料,制定庭审应诉方案;
庭审中双方激烈抗辩,男方举证自身工作、房产、家庭收入优势,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实际生活状态、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依法作出变更抚养权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六、最终案件胜诉结果
核心胜诉成果:成功推翻离婚协议既定抚养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900元抚养费、固定规范化探视方案
1、成功变更抚养权: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婚生子变更由女方直接抚养,女方彻底取得孩子抚养权;
2、核定稳定抚养费标准:法院结合男方收入、孩子高额医疗支出、本地生活水平,酌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9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3、固化可落地探视规则:明确男方探视方式,上学期间每周五晚接走、次日送回,寒假固定5天、暑假固定7天陪伴时间,权责清晰、杜绝后续纠纷;
4、案件诉讼费依法减半承担,当事人核心权益全部实现,对判决结果高度满意。
七、本案裁判文书(脱敏原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
被告:B,男,汉族。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C由原告直接抚养;2.被告自2021年0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生一子C,双方于2018年08月登记离婚,约定C抚养权归被告。离婚后双方为了C仍然共同生活,C的费用均系原告承担,C的教育也是原告负责,被告从未参与,直到2020年11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其住所,之后原告仍然每天晚上前往被告住所辅导C学习。原告系教师,对C的教育和培养更有经验,为了C的健康,原告还学习了很多医学知识可以很好地照顾C,被告脾气暴躁,教育方式、教育理念明显不符合当今社会普遍的教育观念;被告虽然有医师资格,但对自身健康都没有很好的管理,长年打游戏到深夜两三点,饮食也不规律,现身患膀胱癌及较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没有精力、能力、财力抚养C;C亦要求跟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B辩称:C自出生起饮食起居均由被告照顾,跟被告有深厚感情。原、被告离婚后确实共同生活、抚养C直到2020年11月原告自行离开。离婚后被告也承担部分C的费用,C的医疗费均系被告承担。C患有原发性肾小球病症,需要定期复查尿检,每1-2周一次,且需预防感染和避免使用肾毒性药物,否则会快速进展至肾衰竭,被告是注册执业医师,具有专业知识,能够从平时的饮食、用药预防其感染疾病,并及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专业判断。被告的膀胱癌已经治愈,其他疾病均系常见疾病。现被告在单位从事行政工作,时间较为宽裕,所居住的房屋有很好的学区,而原告系中学老师,没有更多时间精力照顾C,现为租房居住。被告平时对C要求较为严格,C作为9岁的孩子,并不能判断其选择的意义,故不同意变更C的抚养权。关于抚养费,被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定时吃药每年费用约10000余元,还要赡养父母,要求按每月1500元给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生一子C,双方于2018年0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C由被告直接抚养。离婚后为了照顾C,原、被告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至2020年11月。之后,原告每天晚上至被告住所辅导C学习。被告每月工资收入6233元,被告父母退休金收入每月30000元。C现就读于某公立小学,每年医疗费30000至40000元。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征询C意见,C表示其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本案C已满9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为了照顾C,离婚后仍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多,C的学习教育主要由其负责,故原告有抚养C的能力。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C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结合C的实际需要、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南京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900元。关于探视,双方均同意被告每周五晚接走C,次日下午送回,C寒假有5天,暑假有7天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1085条第1款、第1086条第1款、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56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婚生子C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900元,直至C满18周岁止;
二、被告B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C上学期间,被告B每周五晚至C住所接走C,次日下午送回;C寒假期间有连续5天、暑假期间有连续7天随被告B共同生活,其余时间探视方式同上学期间。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离婚协议抚养权既定后,诉讼成功变更抚养权的标杆性胜诉案例,完美解答了“离婚协议定了抚养权,还能不能改、怎么改”的核心法律问题。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终身有效、无法变更抚养权,实则抚养权归属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裁判原则,而非机械遵循书面协议。
本案最大的胜诉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固定了女方长期实际抚养、主导孩子教育成长的核心事实;二是充分举证男方身体、作息、育儿理念的多重短板,证明其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三是有效运用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愿优先的法律规则,孩子当庭表态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成为法官改判的核心依据。
同时本案在势均力敌的抚养条件对抗中,律师精准取舍、重点突破,避开对方房产、收入优势,聚焦孩子成长适配性、陪伴质量、身心健康三大核心,成功推翻原有协议约定,实现抚养权逆转,同时敲定合理抚养费与规范探视方案,一次性彻底解决全部纠纷。
九、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不等于终身定型。如果获得抚养权一方存在身体不佳、陪伴缺失、育儿方式不当、生活作息混乱、疏于管教等问题,或者孩子年满8周岁主动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即便协议早已约定抚养权归属,依旧可以通过诉讼合法变更。
变更抚养权案件的核心不是比拼经济条件优劣,而是谁更适配孩子成长、谁能给予孩子更稳定的陪伴与教育、谁更符合子女身心健康需求。对于双方条件相近、对方坚决不同意变更的疑难案件,务必委托专业家事律师梳理证据、搭建诉讼思路,精准突破裁判要点,最大化争取孩子抚养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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