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苏01民终号
结案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3日
案件类型: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补偿协议效力|二审上诉抗辩|协议履行纠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吴军(南京中院少家庭副庭长)
法官助理:汪萍萍
书记员:宋龙雯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办案周期:2022年9月21日二审立案 — 2022年11月28日二审终审结案
审理程序:二审独任审理、终审维持原判、全案驳回上诉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胜诉判例,重点解决司法实践中高频争议问题:离婚后另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附复婚条件的赠与、能否以经济困难为由撤销或降低补偿金额。本案经一审、二审完整审理,最终全盘驳回男方三项核心上诉理由,稳固离婚补偿协议合法效力,判令男方继续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我方当事人(女方)全面胜诉。
双方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协议登记离婚,初次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事宜作出任何分割与约定。离婚数月后,双方基于婚内相处事实、男方婚内过错、财产未分割等综合因素,自愿签订《离婚补偿协议》,明确约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现金补偿25万元,同时约定名下两家公司股权的分割及代持方案,付款采取分期方式履行。
庄荣华律师团队一审精准举证、充分说理,结合男方婚内家暴、出轨过错证据、协议名称、协议内容、部分实际履行行为,完整印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补偿约定,并非无偿赠与。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观点,判决男方足额支付剩余全部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案涉《离婚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属于离婚后财产补偿约定,还是男方单方附条件赠与合同;
2、双方是否存在“以复婚为签约前提”的约定,男方能否因未复婚主张协议不成立、可撤销;
3、男方主张经济困难、无力履行补偿义务,是否具备事实依据,能否据此调低补偿金额、减免付款责任;
4、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判令足额付款,是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否应当二审改判。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男方恶意混淆协议性质,赠与抗辩极具迷惑性:男方刻意规避离婚补偿的真实背景,将双方基于婚内过错、财产补差签订的正式协议,歪曲为无偿赠与,试图利用“赠与可撤销”规则逃避履行义务,抗辩逻辑隐蔽性强。
2、“复婚磋商”事实被男方恶意放大利用:双方离婚后确有复婚沟通磋商,男方刻意截取该片段事实,主张签约附复婚条件,误导法院认定协议效力,事实抗辩干扰性极大。
3、男方二审补充举证,虚构经济困难抗辩理由:二审中男方新提交失业、征信逾期、银行欠款等材料,刻意营造无力履行的假象,试图博取法院自由裁量、调低补偿款项。
4、家事协议效力认定自由裁量空间大,改判风险高:离婚后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的性质认定,属于家事审判自由裁量范畴,一旦举证、说理不到位,极易被二审改判或调低金额。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协议性质争议大、对方虚构事实、二审补充举证、裁量空间广的办案难点,制定「性质精准界定+过错事实固化+履约事实佐证+二审证据驳斥+法理闭环抗辩」的全套应诉策略,彻底击破男方全部上诉理由,实现二审稳赢。
1、精准界定协议法律性质,彻底否定赠与说辞
团队从协议名称、签约背景、条款内容、履行行为四大维度固定核心事实:协议明确冠名《离婚补偿协议》,签约目的为弥补离婚未分割财产、弥补男方婚内过错;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清算与过错补偿;且男方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以实际行为认可协议效力,完全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特征,从根源推翻对方核心上诉逻辑。
2、固定男方婚内过错证据,印证补偿协议合理性
我方当庭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男方婚内存在家暴、多次出轨重大过错,案涉25万元补偿款是男方对自身婚内过错、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弥补,对价充分、合理、公平,并非无因赠与。二审中男方亦自认婚前及婚内长期存在出轨行为,进一步佐证协议补偿基础真实存在。
3、拆解“复婚磋商”误区,否定附条件抗辩
律师明确抗辩核心观点:复婚的私下沟通磋商,不等于协议附复婚生效条件。案涉协议全文无任何“以复婚为生效前提”“不复婚则作废、可撤销”的书面约定;复婚以感情基础与婚姻登记为法定要件,不能以双方私下沟通推定协议附条件,对方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附条件事实,抗辩不能成立。
4、精准驳斥男方经济困难虚假举证
针对男方二审提交的失业、征信逾期、欠款记录,团队逐一质证拆穿:男方名下持有多家公司股权,具备高额资产价值与实际偿债、履约能力,仅凭单方逾期、失业流水无法证明生活困难、无力履行;且女方长期无固定工作,经济状况更弱势,男方调低补偿金额的诉求无事实、公平性依据。
5、紧扣家事审判规则,稳固一审裁判合法性
离婚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清算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衍生的家事协议,优先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应当严格恪守契约精神、全面履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完整、裁量公平、适用法律无误,二审应当依法维持。
五、完整诉讼经过
1、男女双方2017年登记结婚,婚内男方存在家暴、出轨过错行为;
2、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初次离婚协议未处理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未约定补偿事宜;
3、2020年双方自愿签订《离婚补偿协议》,约定男方现金补偿25万元及公司股权分割方案,约定分期履行;
4、协议签订后男方仅支付3.1万元,长期拖欠剩余21.9万元补偿款拒不履行;
5、我方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向栖霞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主张全额履行协议;
6、一审中男方抗辩协议为附复婚条件赠与、要求撤销或调低金额,我方完整举证抗辩,一审判决我方全胜;
7、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8、我方继续委托庄荣华、许萍萍律师团队二审应诉,针对性驳斥对方新证据与上诉理由;
9、2022年9月21日南京中院二审立案,开庭审理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辩论;
10、2022年11月28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男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二审彻底驳回男方全部三项上诉理由、离婚补偿协议效力完全锁定、男方需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上诉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
1、彻底否定“赠与协议”虚假定性: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案涉文书为离婚补偿清算协议,不属于单方赠与合同,男方无权依据赠与规则主张撤销。
2、驳回“附复婚条件、协议不成立”抗辩:法院认定协议无复婚附条件约定,私下磋商复婚不影响协议效力,对方该项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3、驳回“经济困难、调低补偿”诉求:二审认定男方举证不足以证明无力履行,结合其持有公司股权、具备资产价值的事实,不予支持减免、调低补偿金额的主张。
4、一审判决全额维持,债权完全锁定:男方需依法足额支付剩余21.9万元离婚补偿款,我方合法债权终局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5、全部二审诉讼成本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全部由男方负担,我方无任何诉讼成本支出。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
上诉人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协议签订于双方离婚五个月之后,无人身依附性,系以复婚为前提的单方赠与合同;现双方未复婚,赠与条件未成就,有权撤销赠与;同时上诉人经济困难、负债逾期,无力履行高额补偿,应当依法调低补偿金额。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B答辩:双方初次离婚未分割任何财产,案涉文书明确冠名离婚补偿协议,是基于男方婚内家暴、出轨过错以及未分割夫妻财产作出的清算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协议已部分实际履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男方名下持有多家公司股权,具备充足履约能力,不存在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的情形,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双方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约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及补偿事宜。2020年双方签订《离婚补偿协议》,约定A补偿B现金25万元,分期支付至2022年6月付清,同时约定两家公司股权分割及代持事宜。协议签订后,A仅支付3.1万元,尚欠21.9万元未付。
一审中B提交家暴告诫书、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男方婚内存在家暴、出轨过错,案涉补偿系过错弥补与财产清算。男方抗辩协议为附复婚条件赠与、主张撤销及调低金额,未被一审法院采信。一审法院判决A支付剩余补偿款21.9万元。
二审举证、质证情况
二审中A提交养老保险记录、征信报告、银行短信、转账回单等证据,拟证明其失业、负债逾期、经济困难,部分款项并非履行补偿协议。
被上诉人质证:征信报告、短信记录真实性存疑,无法证明上诉人无资产、无力履约;上诉人系多家公司股东、持有股权资产,具备履约能力;其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事实,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当庭自认婚前及婚内长期存在出轨过错行为。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协议;上诉人主张调低补偿金额是否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离婚时未处理财产,离婚后自愿签订案涉《离婚补偿协议》,协议名称、内容均明确为离婚事宜补偿清算,属于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家事清算协议,并非普通单方赠与合同。上诉人主张系以复婚为前提的赠与,无书面合同依据,亦无充分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主张生活困难、无力履约,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丧失履行能力,且其持有相关公司股权资产,对其调低补偿金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终审判决主文
一、驳回上诉人A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维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吴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萍萍
书 记 员:宋龙雯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离婚后自愿签订的补偿清算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恪守履行
夫妻离婚后,针对离婚未分割财产、婚内过错弥补、财产补差等事宜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清算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违法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反悔、拒绝履行。
(二)离婚补偿协议≠赠与协议,不能适用赠与撤销规则
区分家事补偿协议与赠与合同的核心标准:是否基于婚姻关系、婚内过错、未分割财产、对价清算。基于婚姻身份关系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家事清算范畴,具备实质对价,不属于无偿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三)私下复婚磋商,不能推定协议附生效条件
民事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以书面明确约定为准。离婚后双方私下沟通、磋商复婚,未写入协议条款的,不构成合同附条件生效,一方不能以未复婚为由主张协议不成立、可撤销。
(四)主张经济困难减免履约义务,需承担极高举证责任
当事人以经济困难、无力履行为由要求调低家事协议约定款项的,需举证证明无资产、无收入、确属生活困难,仅举证短期失业、征信逾期,不足以推翻书面有效协议,法院不予支持减免。
(五)部分履行行为可佐证协议真实有效
协议签订后一方已主动部分履行付款义务的,可直接印证签约系真实意思表示,进一步否定欺诈、胁迫、虚假意思、附条件赠与等抗辩主张。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家事审判中,离婚补偿协议效力认定、击破赠与撤销抗辩的标杆胜诉案例,精准厘清了家事审判中极易混淆的“离婚补偿清算”与“单方赠与”的法律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实务中,大量当事人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婚内遭受过错损害,会与对方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但履行阶段极易遭遇对方反悔,惯用三大抗辩套路:主张是赠与、主张附复婚条件、主张经济困难要求降价。本案完整复刻了对方全套常规抗辩手段,也完整展示了律师的闭环击破思路。
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在于团队没有单纯局限于协议文本本身,而是回溯婚姻全貌、固定过错事实、结合履约行为、拆解对方虚假举证,形成完整证据与法理闭环。通过家暴告诫书、出轨聊天记录锁定男方婚内重大过错,证明补偿款具备充分对价基础;通过协议名称、条款目的、部分履行事实,否定无偿赠与属性;通过对方名下股权资产,戳穿其经济困难的虚假陈述,最终让二审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本案明确传递司法裁判导向:家事纠纷尊重真实意思自治,婚内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恶意反悔、虚假抗辩不会被司法纵容,合法有效的离婚补偿协议必须全面履行。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初次离婚未分割财产,务必及时签订书面补充、补偿协议:离婚时遗漏财产、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的,离婚后务必签订正式书面清算/补偿协议,明确金额、履行方式、股权归属、违约责任,杜绝口头约定。
2、协议文本规避“附条件”模糊表述:签约时严禁出现“复婚生效”“不复婚作废”等表述,即便双方私下沟通复婚,也需与财产协议效力切割,避免被对方事后恶意利用。
3、留存婚内过错、资产线索证据:家暴、出轨、对方持股、婚内投资、共同还贷等证据务必完整留存,是认定补偿协议合理性、击破赠与抗辩的核心依据。
4、对方部分履行后反悔,可直接起诉全额履约:对方已部分付款、履行协议义务,事后恶意反悔的,法院大概率认定协议真实有效,支持全额履行诉求。
5、应对对方二审虚假举证,精准质证拆穿:对方二审临时提交失业、负债材料试图减免债务的,需重点核查其名下股权、房产、公司资产等隐形财产,推翻经济困难抗辩。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无书面明确约定附条件的,不得推定附条件生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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