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1年07月09日
立案时间:2021年03月09日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济适用房份额确认、折价归并)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庄荣华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是离婚协议确权+经适房未成年人保障份额争议+折价归并分割的疑难家事典型案例,核心解决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后,未成年子女以申购保障资格为由主张均等份额、阻碍过户的司法难题。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拆迁分配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满足过户条件后男方需无偿配合过户。案涉房屋为2009年家庭申购的政策性经济适用房,以男方、女方、男方女儿(当时未成年)三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购人口获批,房屋面积依据三人家庭标准核定。
2020年案涉房屋正式办理产权证,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具备过户条件。女方多次要求男方配合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遭到男方拒绝。更关键的是,男方女儿(本案第三人)另行向建邺区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主张自己作为经适房申购家庭成员,应当享有房屋三分之一均等份额,拒不认可离婚协议约定,同时反对房屋折价归并分割方式,意图阻碍房屋整体归女方所有。
我方当事人(女方)购房全部资金均为个人对外借款出资,实际独自承担房屋债务,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同时需抚养身患疾病的子女,对案涉房屋具备绝对居住依赖。为彻底解决房屋确权、份额争议、过户障碍,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己方所有,并依法对第三人份额进行合理折价归并,一次性了结全部产权纠纷。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能否约束双方当事人;
2、未成年子女仅以经适房申购家庭成员身份,未实际出资,能否主张房屋三分之一均等产权份额;
3、父母离婚时代为放弃子女房屋份额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兼具政策性保障属性与夫妻出资属性的经适房,份额分割应当参考哪些核心因素;
5、在第三人主张确权、拒绝归并的前提下,能否实现房屋整体归我方所有、仅支付合理折价款的折价归并效果。
三、本案办案难点
1、政策性房屋份额认定特殊: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份额不仅看出资,还绑定家庭申购资格与安置人口,未成年人仅凭申购身份即可享有法定份额,我方无法完全剔除其份额;
2、第三人诉求强硬:第三人单独起诉确权,坚持均等三分份额,拒绝折价归并,意图分割房屋、阻碍我方完整取得产权;
3、离婚协议效力存在争议:对方抗辩夫妻离婚协议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约定部分无效,以此否定我方完整取得房屋的权利;
4、份额裁量空间大:经适房无明确法定分割比例,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广,若举证不足,极易按照第三人主张的均等份额判决,我方需承担高额折价款;
5、多重纠纷叠加:案件同时合并审理离婚协议履行、第三人确权、共有物分割、房屋过户多项争议,案情复杂、对抗性极强。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政策性房产、未成年人份额、对方恶意阻却过户、诉求金额过高”的核心难点,制定固定协议效力、否定均等份额、立足出资与居住贡献、争取最优折价归并方案的精准办案策略,全方位突破案件困局。
1、锁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夯实我方确权基础。完整举证离婚协议内容,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购房借款由女方独自偿还、男方及子女放弃房屋使用权,该约定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男方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
2、精准否定未成年人均等份额主张。核心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均为女方借款出资,第三人作为未成年人,无任何出资能力、无实际出资记录、未承担任何购房债务;经适房虽按三人家庭标准申购,但申购资格≠均等产权份额,不能仅凭身份直接分得三分之一房屋产权。
3、多维度向法院论证我方多分、对方少分的核心依据。庭审及代理意见中重点陈述六大关键理由:双方婚姻关系早已解除、多年未共同生活居住;案涉房屋始终由我方实际支配使用;我方为房屋全额出资、独自偿债;我方名下无其他住房,属于刚需居住,第三人已结婚成家、无需依赖案涉房屋居住;我方需抚养患病子女,依赖房屋保障基本居住安宁。
4、推动案件合并审理,促成折价归并方案落地。针对第三人单独提起的确权诉讼,律师积极对接法院,推动两案合并审理、一并裁判,避免重复诉讼与裁判冲突;同时主动向法院释明,实物分割会破坏房屋使用价值、激化家庭矛盾,申请法院采用折价归并最优分割方式,房屋整体归我方所有。
5、严控折价款金额,争取法院裁量倾斜。结合经适房政策属性、出资事实、居住依赖、各方贡献差异,全力反驳第三人全额均分的诉求,最终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突破均等分割惯例,大幅调低第三人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五、诉讼办案流程
1、原、被告协议离婚,书面约定案涉经适房归女方所有,购房借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及子女放弃房屋相关权益;
2、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男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过户,双方产生纠纷;
3、第三人另行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三分之一份额,阻碍我方过户维权;
4、我方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女方所有,并申请合并审理第三人确权纠纷,统一裁判;
5、庭审中律师完整提交出资证据、离婚协议、住房保障中心答复文件,充分论证各方贡献与居住现状;
6、经多轮庭审辩论、法院调解沟通,第三人同意折价归并方案,双方仅剩余份额金额争议;
7、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酌定分割判决,案件一审圆满终结。
六、最终案件胜诉结果
核心胜诉成果:成功保住房屋完整所有权,突破未成年人三分份额诉求,以极低合理折价款完成一次性折价归并,彻底解决过户障碍
1、法院判决案涉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全部归我方女方单独所有;
2、驳回第三人主张的三分之一均等份额诉求,结合全案事实酌定我方仅需支付第三人25万元折价款(远低于均等分割对应金额);
3、判令男方及第三人限期配合我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彻底消除过户障碍;
4、全部房屋产权、份额争议一次性审理终结,无后续遗留纠纷;
5、诉讼费依法由三方合理分担,大幅降低我方诉讼成本。
七、本案判决文书(脱敏原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05民初号
原告:A,女,196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65年生,汉族,户籍南京市建邺区。
第三人:C,女,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C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拆迁分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五年以后该房屋产权必须无偿过户到A名下。该房屋产权证于2020年4月发放,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均遭到拒绝,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另外,如第三人确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也希望法院折价归并处理,依法裁判。
被告B辩称,案涉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由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以每户三人申购的。而原告的主张剥夺了第三人的份额。因为被告目前没有居住地,也应当给与被告居住费用。
第三人C述称,案涉房屋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家庭名义申购的经济适用房,当时第三人未成年。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原告离婚不应当有侵犯未成年人行为,应当确认第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第三人C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第三人享有南京市建邺区房屋1/3的份额;二、要求A,B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将第三人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
原告A称,我方认为第三人仅享有5%至10%的产权份额,希望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归并,原告支付第三人折价款,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B称,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两人于2010年5月离婚。第三人C系被告B之女。2009年6月15日,B填写《南京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预申购7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该表载明,同住家庭成员有原告A及第三人C。后B家庭购买了建邺区房屋(64.76平方米)。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因拆迁分得经济适用房一套65平方米,因B的原因导致家中无钱购买,经A的努力借其11万元购买了此房,经双方协商,B的女儿C同意放弃该房屋的财产使用权,该房的一切事宜与B、C无关,购买该房的所借11万元归原告偿还;五年后该房产必须无偿过户到A名下。
2020年,案涉房屋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A、B,房屋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20年8月3日,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关于B信访事项的答复》载明: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结合文件与你家申请经适房时填写的申请表、你女儿当时未成年的事实、实际申购面积分析,你家庭是按3人户申请的,C是该套经适房的保障对象。庭审中,原告、第三人均确认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140万元。第三人同意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其支付份额折价款。
本院认为,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但在申购房屋时,第三人亦为被安置的家庭成员。且根据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答复,房屋的面积系按照三名被安置人口计算。故第三人应就案涉房屋享有份额。虽2010年原、被告离婚时,第三人尚未成年,但被告B无权代第三人放弃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就房屋不再享有份额,但第三人就案涉房屋仍应享有份额。现原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归并,故房屋应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享有份额的折价款。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房屋的市场价值、安置人口对经济适用房申购面积的影响、申购房屋款项支付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折价款2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
二、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支付房屋份额折价款25万元。
三、被告B、第三人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A将南京市建邺区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A名下。
四、驳回第三人C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A负担1200元,由被告B负担1200元,由第三人C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八、本案核心法律要点与办案实务
(一)经济适用房份额认定特殊规则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产权份额认定不单纯以出资为准,家庭申购保障人口、政策配售面积是重要参考依据。未成年家庭成员即便未出资,因纳入家庭保障人口、影响房屋配售面积,依法可享有对应房屋份额,但绝不当然享有均等三分之一份额,法院可结合出资、贡献、居住情况自由裁量比例。
(二)父母无权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份额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代为放弃、处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第三人放弃房屋权益的约定,对未成年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依法可主张对应份额,这也是对方抗辩的核心依据。
(三)共有物折价归并司法适用规则
家庭共有房产分割,优先适用折价归并而非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若一方为房屋主要出资方、实际居住使用人、无其他刚需住房,且共有另一方有替代居住条件,法院通常判决房屋归刚需一方所有,由取得产权方支付对方合理折价款,最大程度保障房屋使用价值与当事人居住权益。
(四)份额裁量核心参考因素(本案关键胜诉逻辑)
法院调整未成年人份额、调低折价款的核心裁判依据:1、未成年人无任何实际出资、无出资能力;2、房屋全部购房债务由我方独自承担;3、我方长期实际居住、依赖房屋保障基本生活;4、第三人已独立成家,无需依赖案涉房屋居住;5、我方需抚养患病子女,具备居住刚需。
九、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离婚协议房产归属+经适房未成年人份额争议+折价归并最优解的标杆性案例,完美破解了很多当事人的共性误区:不少人认为家庭申购经适房,三名申购人必然三等分份额,一旦子女主张份额,房屋必然大幅折价分割。但本案判决明确,政策性资格仅为份额基础,出资贡献、居住刚需、实际使用情况,才是份额比例裁量的核心。
本案最大的办案难点在于权利冲突: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未成年人法定保障份额、对方恶意阻却过户三重矛盾叠加。若律师仅简单主张离婚协议有效、否定子女份额,必然败诉;若被动接受对方均等份额诉求,当事人将损失巨额财产。
团队精准取舍办案思路:认可子女合法份额基础,但全力否定均等分割逻辑,通过完整的出资证据、居住事实、家庭现状对比,向法院充分论证双方贡献差异,成功说服法院突破惯例,大幅调低未成年人对应份额价值,既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又最大化保住我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同时本案成功推动折价归并落地,避免房屋被实物分割、长期共有、持续纠纷的隐患,一次性解决产权、过户、份额、债务全部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是复杂政策性房产离婚后分割的最优办案结果。
十、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离婚协议约定归属的政策性房产(经适房、安置房、保障房),若包含未成年子女申购份额,子女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夫妻双方无法通过离婚协议完全剥夺,但绝对无需接受对方主张的均等分割。
此类案件维权核心在于:通过专业举证,突出自身全额出资、独自偿债、居住刚需、长期实际使用的核心优势,弱化对方仅靠政策申购资格、无出资无贡献、无居住需求的弱势,推动法院适用折价归并、酌情调低对方份额价值。
面对子女、前配偶恶意主张高额份额、阻碍过户的情形,切勿被动妥协,专业家事律师可精准把握裁判尺度,通过庭审辩论、事实论证、法理阐述,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与财产利益,实现房屋完整归并、低价止损、一次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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