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如何定性(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23 结案) 栖霞婚姻家事案件
遭遇: 委托人为女方,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报警等各类夫妻冲突致使感情彻底破裂,离婚意愿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2019 年 7 月 23 日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 年 10 月 23 日判决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少年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婚前房屋归我方所有,不支付对方折价款 3、婚后房屋归我方所有,支付对方一半折价款 4、余略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女方婚前房屋存在男方部分出资,男方据此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女方不予认可。 第二,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判断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原告起诉核心案情开展法律梳理 2、律师撰写应诉思路、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就案件代理意见与法院沟通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以及庭审表达措辞
婚前房屋出资问题代理应对: 1、提交证据证实购房时我方具备全额出资能力; 2、举证证明对方给付的资金,我方已经在关键时间节点全额返还; 3、论证双方不存在共同购房合意,没有共有房屋的意思表示。
本案插曲: 案件前后开庭两次,第一次全面开庭审理案件事实,第二次专门针对证据开展补充质证。 法庭最终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婚前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无需向对方支付折价款;婚后房屋同样判归我方所有,由我方给付对应折价款。即便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旧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主要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 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B(系原告 A 的父亲),住江苏省。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 A 与被告 C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B,被告 C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后购买房屋、名下存款、公积金、债权、债务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双方争议的财产本院做如下认定:
一、关于婚后购买房屋及车位 根据原、被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被告 2013 年 8 月 30 日在南京某有限公司消费的 20 万元系被告对房屋的出资,被告提出为房屋还有其他出资及对车位出资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婚前房屋及车位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虽对室房屋出资 20 万元,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共同购房的合意及对车位进行出资的情况,故对被告主张按出资对房屋及车位进行分割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就室房屋自愿补偿被告 5 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对室房屋的出资款 20 万元,被告在本案中未进行主张,且该出资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及各自的主张,本院认定该车辆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未主张对该车辆的出资款进行处理,且该出资情况发生在原、被告婚前,故本案中不做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A 与被告 C 离婚;
二、南京市室房屋、车位归原告 A 所有,由原告 A 给付被告 C 房屋补偿款 5 万元;
三、原、被告与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关于南京市某室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 A 享有或承担,A 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所借该房屋的购房贷款由 A 偿还,由 A 给付被告 C 房屋折价款 74.55 万元;
四、被告 C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 A 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因办理该不动产登记及变更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 A 承担;
五、苏 A 小轿车归被告 C 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上述第二、三项原告 A 应给付被告 C 款项共计 79.55 万元,由 A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740 元,减半收取 15870 元,由原告 A 承担 3310 元、被告 C 承担 1256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认真听取律师专业分析,把握案件核心要点,整合自身现有资源,把全部有利信息完整交给律师,以此争取更好结果,戒除内心惶恐不安的心态。 身处纠纷混乱局面,先要梳理清楚事实信息,再重建自身内心秩序。 冲突激烈的时候,自己内心要分清哪些权益必须守住,哪些可以让步,慢慢建立自信与主动权。不少当事人诉求铺得太满,力量被分散;集中力量攻坚核心一两处诉求,往往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