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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法院|离婚纠纷胜诉调解案例,女方首次起诉顺利离婚,取得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2 09:31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06月02日
结案时间:2023年06月26日(一审调解结案)
办案时长:24天快速办结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首次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房产车辆折价补偿
结案方式:法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生效
承办法官:秦淮区人民法院 房春娥法官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诉前调解失败,开庭后多轮背靠背+面对面调解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为秦淮区法院首次起诉即成功离婚的家事调解经典案例,实现离婚、房产车辆折价补偿、债务剥离一次性全部处理完毕。
我方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目标是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妥善分割房屋、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并剥离自身共同债务风险。
案件进入诉讼前,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正式开庭审理过程中,男方提出财产分割方案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但双方预期差距较大,无法直接达成共识。庭审中双方提交大量财产来源、出资贡献证据,围绕感情破裂、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事实充分举证、陈述观点。
举证质证完成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多轮调解,包含面对面沟通与背靠背单独调解。在法官释法建议下,女方综合考量,认为第一次起诉能够顺利解除婚姻,即便财产方面做适度让步,整体收益与案件结果仍然满意;经过多轮磋商,男方也逐步接受调解框架,双方逐项敲定调解书全部条款,最终达成完整、可强制执行的调解方案,一次性解决婚姻、房产、车辆、债务全部争议。当事人对案件最终结果十分满意。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条件;
2、案涉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折价补偿金额与付款时间如何设定;
3、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哪一方承担,如何隔离女方债务风险;
4、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的边界如何划分,避免后续二次纠纷。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首次起诉离婚,男方附条件同意离婚,财产博弈压力大:男方并非直接同意离婚,而是以女方接受其财产分割方案作为离婚前提,双方财产预期差距大,调解谈判难度高。
2、财产类型多,涉及房产、车辆,需设置分期支付+加速到期条款:房产、车辆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大额折价款,需要设置违约一次性全部付清的兜底条款,保障女方回款安全。
3、债务风险隔离是核心诉求:女方希望将案涉银行借款约定由男方单独承担,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追责的风险,调解文书条款需要严谨表述。
4、财产交付、房屋搬离时间节点需要同步锁定:折价款支付与房屋搬离绑定,需要明确先后顺序与履行节点,防止男方拖延付款,同时阻碍女方搬离。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首次起诉离婚、财产争议大、债务隔离诉求强、需要分期回款保障的特点,制定「证据前置固定财产事实、庭审博弈、多轮调解谈判、条款精细化锁定履约节点、设置加速到期强制执行条款」的办案方案。
1、提前梳理案件事实,制作证据清单与风险意见书
接受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感情破裂事实、房产车辆出资来源、债务形成背景,整理完整证据目录,出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提前预判财产分割、债务认定的风险,指导当事人庭审陈述要点与发言边界。
2、庭审完整举证,夯实财产基础,增加谈判筹码
开庭时完整提交财产相关证据,展示案涉房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论证女方应当获得合理折价补偿。完整的证据体系,让法官清晰查明财产事实,同时给男方形成心理压力,推动男方降低预期,进入实质协商。
3、分阶段调解谈判,权衡离婚目标与财产利益
在法官主持调解阶段,律师协助当事人权衡取舍:首次起诉能够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就是重大成果。在财产层面适度让步,换取快速离婚+债务剥离+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条款,整体方案对当事人更有利。
4、精细化拟定调解条款,增设加速到期兜底保障
针对男方分期支付折价款的方案,重点加入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款项逾期,女方可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不需要分段起诉,极大降低后续维权成本。同时绑定房屋搬离时间,以款项付清作为搬离前提,保护女方居住权益。
5、明确债务承担约定,隔离女方风险
调解协议中写明案涉银行剩余欠款由男方个人负担,同时区分双方各自名下其余债权债务,做到财产、债务一次性切割,减少后续衍生诉讼。

五、完整诉讼经过

1、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协议离婚,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
2、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转入正式开庭;
3、2023年6月2日,法院正式立案,组织开庭审理,双方提交财产、债务相关证据,当庭陈述意见;
4、开庭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多轮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律师全程参与谈判,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方案利弊;
5、双方逐步缩小分歧,就离婚、房产车辆折价、分期付款、债务承担、房屋搬离等全部事项达成一致;
6、2023年6月26日,秦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一审圆满结案。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首次起诉顺利判离,房产车辆归男方,女方拿到合计56万财产折价款,案涉银行债务由男方单独承担,设置分期支付+逾期加速到期强制执行条款,财产债务一次性了结
1、婚姻关系解除:双方自愿离婚,一次性解决身份关系争议。
2、房产处置:商品房相关权益归男方享有,男方分三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合计49万元;任何一期逾期,女方可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款项付清后女方七日内搬离房屋。
3、车辆处置:登记在男方名下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另行支付车辆折价款7万元,首期同步支付。
4、债务隔离:男方名下招商银行剩余借款由男方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名下其他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承担,女方无需承担该笔贷款。
5、其余财产切割: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互相主张分割,彻底了结财产争议。
6、诉讼费分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5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告A、被告B与南京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宁房预售合字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B享有、负担,被告B支付原告A上述合同所涉房产的折价款49万元,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23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23万元,如被告B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A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原告A自上述款项付淸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南京市栖霞区房屋;
三、登记在被告B名下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A车辆折价款7万元;
四、被告B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欠款由被告B负担;
五、原、被告一致陈述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原、被告一致陈述各自名下的其他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负担;
七、案件受理费12990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6日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是快速离婚重要路径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难度较大;但开庭举证之后,在法官组织下达成调解,可直接一次性离婚,同时敲定财产、债务全部方案,效率更高。

(二)分期支付折价款,务必约定加速到期条款

大额财产折价款分期给付时,一定要在调解书中写明: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该条款是保护收款方最关键的风控设计,避免对方长期拖欠、分段起诉。

(三)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调解书中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属于男女双方内部有效约定;银行等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女方后续如被债权人追责,可凭调解书向男方追偿。

(四)财产分割可以和搬离房屋时间进行绑定

调解中可以约定:男方付清全部折价款之后,女方才负有搬离义务,以此避免男方拖延付款,同时要求女方先行搬离的不利局面。

(五)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可设置独立生效规则

家事案件调解可以约定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效力,不依赖签收调解书,进一步锁定双方履约承诺。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秦淮法院首次起诉即成功调解离婚的典型家事案例,体现离婚诉讼中“诉讼博弈+调解取舍”的实务价值。很多当事人会纠结,第一次起诉能不能拿到完美的财产结果,而忽略“快速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就是核心诉求。
本案诉前调解没有成功,开庭举证之后,双方才进入实质谈判。在充分的证据支撑下,法官组织多轮调解,我方当事人综合评估后,选择以适度财产让步换取一次性离婚,同时拿到房屋车辆折价补偿,并且将案涉银行债务剥离由男方承担,还嵌入了加速到期强制执行的保护条款,整体方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
这里需要提示:调解的本质不是“输或者赢”,而是在案件客观条件下,拿到可落地、可执行的方案。尤其涉及大额分期折价款案件,条款细节远比表面金额更重要。加速到期、付款节点、房屋交付、债务追偿等内容,都需要在文书中精细打磨,防止后续对方拖欠款项,造成二次诉讼。
同时,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外部银行债权人,这一点是实务高频踩坑点,需要提前做好风险预判,预留追偿路径。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首次起诉离婚不要只盯着财产金额,需要综合评估是否能够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合理取舍。
2、涉及男方分期支付大额折价款,务必争取加入逾期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回款安全。
3、房产折价案件,可将搬离房屋的义务绑定至全款付清之后,优先保障收款一方。
4、调解约定债务由对方承担时,要清楚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提前准备后续追偿思路。
5、财产类型包含房产、车辆多项资产,调解时建议一次性打包处理全部财产、债务,避免后续再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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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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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庄荣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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