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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成功获取【大面积房产】【江宁区汤山离婚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13 07:09
访问量:
离婚男方成功获取【大面积房产】
江宁区离汤山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
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无果,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4月将此案立于江宁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10月。
主审法官:乔华副庭长。
案情结果
:
1、双方离婚;
2、
大面积房屋归男方,小面积房屋归女方
;
3、
房屋贷款由男方承担,其他外债由女方承担
4、
其他物品各归各有。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相应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
本案涉及房屋问题比较复杂,大面积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且与孩子共有一定份额,小面积房屋有房产证没有贷款,外债数额双方也存在争议,同时对于男方持有的
邮票、钱币、纪念章等价值也难以判断,为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分配价值和分配方案,变成了耗费时间的过程,最终庄荣华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同时对于现在财产持有的现状,分割实用的角度,以及双方的根本需求做了全面的分析,最终双方当事人全面达成一致,结束了财产分割争夺,一切恢复平静。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离婚纠纷
1989年日,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1 9 9 0年日生育一子C(曾用名)。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2014年4月,A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B离婚。审理中,B亦认为夫妻确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屋9 0%的份额及邮票、钱币、纪念章等归原告A所有;位于碧桂园房屋、苏A号轿车归被告B所有,碧桂园房屋所涉及的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告、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A、被告B各自名下的存款、保险金归各自所有;
四、位于碧桂园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欠D的1 0万元及E、F的8万元共计1 8万元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0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吴甜
成功是优点的发挥,失败则是缺点的累积。人往往不是没有力量去做事,而是不肯去做。土地是人耕出来的:有第一年的播种,才有第二年的收成。路必须去走方能到达,事必须去做才能完成,而苦则必须去受才可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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