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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物权纠纷胜诉案例:离婚诉讼期间对方父母借名买房确权起诉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8-28 07:40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离婚关联物权确认、借名买房抗辩全胜典型案例

庄荣华律师办案步骤与技巧精讲
结案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王娟法官
代理律师:庄荣华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遭遇

本案属于离婚诉讼衍生的高难度物权确认、借名买房抗辩纠纷。我方女方当事人正在起诉离婚、依法主张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过程中,对方父母恶意另行起诉,主张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借子女名义购买,要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占有对应房产份额,意图通过另案诉讼架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恶意剥夺我方当事人合法房产权益。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坚决维权!!!
核心办案目标:全面否定对方借名买房主张,驳回对方全部确权诉求,保住房屋共有性质,为后续离婚财产分割奠定全胜基础。

诉讼全程经过

本案历经两次完整庭审审理,对方全程以出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反复主张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要求法院变更房屋权属、确认其共有份额。律师团队针对借名买房的法定构成要件、司法裁判规则进行精准拆解,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漏洞。
庭审中,我方重点论证:无书面借名约定、无代持合意、对方出资属于婚前赠与、房屋贷款由男方独立偿还、后续夫妻增名属于合法赠与公示,完整击破对方证据体系与法律逻辑。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观点,依法驳回对方父母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实现该案全盘胜诉

最终胜诉案件结果

1、全额驳回原告(男方父母)全部诉讼请求,对方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份额分割诉求全部落空;
2、法院依法认定对方出资行为属于对子女的婚前赠与,不构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3、确认房屋合法产权归属性质,男方婚后将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合法有效,我方合法共有权益完全锁定;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自行承担,我方无任何损失。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对方仅凭出资能否认定房屋代持事实?
争议焦点二:对方婚前出资性质应当认定为借名购房出资,还是对子女的婚前个人赠与,能否据此分割房屋份额?

本案律师核心办案策略与应诉方案

1、全案法律事实梳理:针对原告确权诉求、证据体系、法律依据逐一拆解,精准锁定对方证据短板与事实漏洞;
2、标准化应诉文书输出:撰写完整应诉思路、证据抗辩清单、法律风险意见书,构建完整抗辩逻辑;
3、精准对接法院裁判观点:全程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核心法律意见,强化司法裁判口径适配性;
4、精细化庭审指导:指导当事人庭审发言、质证重点、辩论核心,规避庭审风险,夯实己方事实基础;
5、否定借名买房构成要件:重点论证无代持合意、无书面约定、无实际代持履行行为,完全不满足借名买房司法认定标准;
6、类案检索与司法观点支撑:提交同类判例、司法指导意见,强化“仅有出资不能认定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7、出资性质精准定性:明确对方婚前出资属于父母对子女个人的无偿赠与,依法不享有房屋物权及分割权益。

本案全胜核心抗辩理由

1、欠缺借名买房核心要件:双方从未达成书面或口头借名、代持合意,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代持约定,不满足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法定构成条件;
2、出资性质法定为赠与:对方婚前出资行为,在无明确代持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婚前个人赠与,而非购房出资;
3、房屋还贷、持有主体清晰:案涉房屋后续贷款由男方独立偿还,房屋长期由夫妻双方实际持有、使用、管理,与对方无关;
4、物权公示合法有效:男方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婚后自愿将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合法有效的物权赠与变更,具备完整公示效力;
5、司法裁判口径支撑:法院审判规则明确,仅有出资记录、无代持合意的,一律不支持借名买房确权诉求。

附完整法院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D,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D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A、B称案涉房屋系其借C名义购买,但因A、B未就出名人与借名人于购房前已达成一致约定予以充分举证,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系其借C名义所购。案涉房屋系C婚前购买,A、B该项出资应视为对C个人的赠与,又因该房屋贷款由C偿还,故案涉房屋应属C所有。C后将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其与D共有,应视为C将案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D,且已履行完毕。综合以上分析,A、B以其系案涉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按出资比例确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B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后思考

离婚纠纷中,对方亲属另案提起借名买房、确权、析产诉讼,是非常常见的恶意拖延、转移、保全财产的诉讼手段,极易导致离婚案件中止审理、我方财产权益受损。面对此类关联物权纠纷,当事人切忌被动应诉,需要依托专业家事律师的办案经验,精准击破对方证据与法律逻辑。
复杂家事诉讼中,信息混乱、法律关系交错最容易陷入被动,先由律师梳理案件秩序、固定核心法律观点、锁定关键胜诉要点,集中力量抗辩对方核心诉求,就能实现案件全盘胜诉,守住自身核心财产利益。诉讼无需面面俱到,精准打击核心争议焦点,方能实现最佳维权效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庄荣华律师团队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1-9588-9461   137-7050-1904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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