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成功扩大探视权【雨花区离婚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6-04-26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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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雨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B每月二十五日前给付抚育费1 5 0 0元,至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双方在财产上无纠纷。
三、被告B有探视权。在2岁以前,被告B每个月探视4次,每周六8点接走到20点送回;在2岁以后,被告B每个月探视4次,每周六上午8点接走周日上午8点送回。
四、被告B放弃对原告A婚前财产房屋婚内还贷部分的权利。
五、双方共同财产中家用电器、首饰、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
双方就此案无其他财产债务纠纷。
本案诉讼费用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