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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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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离婚-女方第1次起诉,顺利离婚获取2岁女孩抚养权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1:15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两岁女孩抚养权离婚案件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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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7-6结案)
  浦口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诉讼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本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7-6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徐馨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2岁女孩),对方每月共计支付1500元抚养费
   3、双方房屋、车辆,依法分割
   4、男方
有权每月探望女儿C两次,每次一天,寒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一周,暑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两周,集中探望时可接至男方处共同居住生活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可能会不同意离婚,延长离婚周期

2、本案案涉房屋双方已经出售,双方无法分割产权,仅仅能够分割房屋出售款
3、本案男方存在婚后依照继承取得的车辆,依法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一并分割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准备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证据及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和提炼了大量围绕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特别是代理律师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有充分的抚养能力、协助照顾能力和财产基础

庭后代理律师又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争取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优势理由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苏0 1 1 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   
    委托诉讼代理入: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5 0 0 0元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车一辆、30000元债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2 0 1 6年登记结婚,2 0 1 8年生育一女C。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我同意离婚。小孩给原告抚养,我方同意自判决离婚之日起按照每月1000-1500元支付抚养费到小孩年满1 8岁。关于房产,位于南京市鼓楼区3 0 1室,该房屋购买时总价格是1900000元,其中1200000元是被告父母出资,700000元是贷款,鉴于该房屋大部分出资为被告父母出资,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应对被告进行多分,我方主张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进行分割。车辆是苏AXXX8,购买价格为318000元,其中200000元是被告父母出资,要求该车辆归被告所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上列原、被告于2 0 1 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 0 1 8年生一女C。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双方自2 0 1 9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二 、关于财产部分:1、房产:位于南京市3 0 1室不动产于2 0 1 6年登记在原告A与被告B双方名下,由双方共同共有。被告称该房屋总价款1 9 0 0 0 0 0元,被告父母出资1 2 0 0 0 0 0元,其中银行转账1 1 6 0 0 0 0元,现金支付4 0 0 0 0元,另贷款7 0 0 0 0 0元。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理房通资金托管协议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银行卡刷卡单等证据为证。原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父母出资的款项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与案外人K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款2 4 9 8 0 0 0元。目前,K经支付购房定金5 0 0 0 0元给原告,剩余房款暂未实际履行。原告称收到的定金5 0 0 0 0元已用于抚养小孩0 2、车辆:原、被告婚后购买苏AXXX8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购买价格3 1 8 0 0 0元,登记在被告B名下,双方一致认可该车辆现市值2 3 5 0 0 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被告父母出资2 0 0 0 0 0元购关该车辆,并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付款证明、刷卡单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出资来源实际系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被告父母从原、被告借了2 0 0 0 0 0元,出资买车的钱实际是偿还该笔借款,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继承所得车辆一辆,原告放弃主张0 3、家具:双方一致认可以下家具归原告所有:慕思1.8米床、床垫、松下滚筒洗衣机、松下三门冰箱、索尼5 5寸液晶电视机各1台,由原告补偿被告2 0 0 0元。4、债权:原告提交《借条》一张,载明案外人于2 0 1 8年1 0月1 5日向被告B借款3 0 0 0 0元。对此,被告提交2 0 1 9年8月2 4日支付宝账单记录,显示已经还款给被告,被告陈述还款已经用于偿还房屋贷款。
    三、原、被告婚生女C自2 0 1 9年7月起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据原告陈述,其系医院护师,月收入8000-1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陈述其和母亲二人共同经营家里的公司即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年营业额大概七八十万,利润约几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理房通资金托管协议、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银行卡刷卡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付款证明、借条、支付宝账单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患实、互相尊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确认。关于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婚生女C长期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成长环境,如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区一般生活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C抚养费1 5 0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原告陈述收到的卖房定金5 0 0 0 0元已实际用于小孩开销,且在原告接走女儿C之前,被告及其父母亦共同抚养小孩,在经济上也有付出,故原告主张被告自2 0 1 9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酌定被告可每月探望女儿C两次,每次一天,寒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一周,暑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两周,集中探望期间可接至被告处共同居住生活。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南京市3 0 1室不动产已白原、被告共同出售,售房款共计2480000元,其中50000元定金已由原告实际支配使用,故本案仅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父母出资1 2 0 0 0 0 0元购买房屋,鉴于上述事实,考虑到双方对共同共有的房屋首付的出资贡献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本院酌定在扣除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因售房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双方按照原告40%、被告6 0%的比例分割剩余售房款。另有苏AXXX8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予分割。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该车辆现市值2 3 5 0 0 0元。考虑到该车辆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本院依法酌定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5 0%的对价即1 1 7 5 0 0元。对于被告继承所得的车辆,原告放弃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家具部分,双方一致认可下列家具含慕思1.8米床及床垫、松下滚筒洗衣机、松下三门冰箱、索尼5 5寸液晶电视机各1台均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2 0 0 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款项与车辆补偿款两相冲抵,被告实际仅支付原告补偿款1 1 5 5 0 0元即可。另,原告主张3 0 0 0 0元债权,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实际偿还该笔借款,并用于偿还房贷,即原告主张的债权已消灭,故本案中不再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1 5日前支付C当月抚养费1 5 0 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权每月探望女儿C两次,每次一天,寒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一周,暑假期间可集中探望两周,集中探望时可接至被告B处共同居住生活。
    四、因出售位于南京某处不动产所得款项在扣除定金50000元及因售房产生的其他费用,并还清房屋剩余购房贷款之后,由原告A享有40%,被告B享有60%
    五、上述房屋中的慕思1.8米床、床垫、松下滚筒洗衣机、松下三门冰箱、索尼5 5寸液晶电视机各一台归原告A所有,沃尔沃牌小型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补偿款115500元。
    六、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 2 8 3 5元,减半收取计6417.5元,由原告A负担2567元,被告B负担38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 2 8 3 5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馨
法官助理    黄秋彤
书  记  员    王清
2020-7-6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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