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离婚-女方起诉离婚顺利获取4岁男孩抚养权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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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0-8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多次诉讼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8月14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19-10-8(历时2个月不到时间)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家事庭-方再非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
3、财产分割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在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为双方轮流抚养
2、本案名下房产比女方多,在经济层面占有优势
3、本案男方将夫妻共同房产出价更高,更容易获取案涉房屋所有权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供了大量围绕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本案最终的结局是唯一夫妻共同房屋判决归男方所有
但在此情况之下女方仍然顺利获取孩子抚养权,原因就是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做了充分的准备
当然虽然男方获取了房屋,但女方也顺利获取房屋折价款,这点双方利益平衡。
至此本案终结。
律师再次总结:
离婚案件双方均存在一定有利条件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处理,提供合法有效的抚养权证据
了解和梳理所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流程、方式、策略、意见,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子女抚养利益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9)苏0 1 0 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3 0 0 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南京市鼓楼区室房产;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1 0月生育一子C。双方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也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坚持要求离婚2 0 1 8年原告在鼓楼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原告要离婚的想法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希望得到法庭的支持,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前提是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燕江园房产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属实,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并没有发生矛盾,关系并未恶化,被告一直包容迁就原告,原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出差,大多数时间都是被告陪伴和照顾孩子,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1 0月生育婚生子C。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关系 2 0 1 8年1 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同时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自2 0 1 9年2月起,婚生子C由原、被告双方轮流抚养,各抚养一周2 0 1 9年8月1 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B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C。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直意见,本院调解无效。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 1 7年4月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房产(以下简称“燕江园房产)一套,2 0 1 8年9月购置了牌号为苏A东风日产牌轿车(以下简称“东风轿车’’)一辆。燕江园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东风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目前,原告A的月收入为6 0 0 0元,被告B的月收入为8 0 0 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 2018)苏0 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房产登记簿、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双方提交的收入证明及当庭陈述等为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燕江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房产价值计1 4 0万元,尚余790253元房屋贷款未偿还。对于购买燕江园房产时支付的首付款3 8万元,原告表示其父母出资了2 5万元、被告父母出资了1 3万元;被告认可自己父母出资了1 3万元,但认力原告父母支付的2 5万元中,有部分应属于原、被告共同存款,是由原告交给其父母作为出资支付的。对于各自父母的出资行为,双方均认可是对各自的赠与。但对于燕江园房产的分割,原告主张因首付款中原告父母出资比例大于被告父母,故原告应予多分,要求燕江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后的收入均由原告保管,原告可以将双方共同收入交由自己父母处置,因此不存在原告父母出资额较大的情况;被告要求燕江园房产归其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3 0万元,剩余贷款也由被告一人独立承担。另双方认可,原、被告及各自家人目前均未居住在该房产内,仅由被告父母每隔一周将C接到此处共同居住生活。
对于东风轿车,双方一致认可扣除剩余车贷后目前价值计4 0 0 0 0元。原告主张购车款及每月车贷还款都是其母亲D为其代为支付的,东风轿车应系原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并提交了D的银行卡流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D向原告的转款也无法证明原告的主张。但双方确认该轿车购买后一直由原告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及本院庭审记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且已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予以准予。对于婚生子C,原、被告及各自的父母均尽力呵护,尤其是被告父母不辞辛苦,自今年2月以来,每隔一周从自己住处迁往燕江园房屋居住,与C共同生活,确实付出很多;本院经再三考虑,认为孩子尚年幼,目前还是与母亲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准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C抚养费1 8 0 0元。燕江园房产及东风轿车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燕江园房产,双方均同意按照折价的方式予以分割,对此本院予以准予。因被告同意给付的补偿款数额远远高于原告,且愿意独自承担后续贷款的还款责任,本院适当结合首付款的出资情况,认为燕江园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3 0万元为宜。对于车辆,考虑到出资、还款及使用情况,本院认为该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1.5万元为宜,剩余贷款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被告B每月向A支付C抚养费1 8 0 0元;B有探视C的权利,A对此有辅助义务;
三、车牌号为苏A东风日产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给付B该车辆折价款1.5万元,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四、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房产归被告B所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B给付原告A该房产折价款3 0百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该房产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归还。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 3 0 0元,本院减半收取3 1 5 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 5 7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再非
二O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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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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