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顺利离婚获取20000元经济帮助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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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结案)
雨花台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1月20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7-13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家事庭-米玲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现有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
3、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我方享有探视权
4、对方支付我方20000经济帮助金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四、对方是否应当支付我方20000经济帮助金?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户籍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年生,汉族, 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1月2 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3.判决被告每周周日探视孩子;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无房经济帮助2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201 6午育有一女C。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前次被告起诉离婚但原告不同意离婚,为此贵院判决不予离婚,但判决过后双方并没有实质修复夫妻感情,反而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在此期间限制原告探视孩子,阻断孩子与母亲正常接触,严重影响母女亲子关系,为此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恳请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 000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午生有一女C。婚后,双方为孩子抚养、与父母相处等家庭琐事争吵,2 0 1 9年5月矛盾激化,产生肢体冲突,并有报警现象,后双方分居。庭审时,双方确认2 0 1 5年XX日前原告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0342. 66元,截至2020年7月1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71821. 99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公积金为71479. 33元。原告自认农业银行卡上余额为500无,华夏银行账户为O元,没有理财。被告B在20 1 5年1月账上有公积金余额为2941.1元,截至2020年7月1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62105. 21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的公积金为59164. 11元。招商银行没有存款,建设银行有110. 65元存款。中国银行没有存款,工商银行账上有3 654元存款,双方庭审时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A现自行租房居住,被告B现居住在其个人婚前房产。原告A现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被告B现月平均工资为5700元/月,婚生女C现与被告B共同生活,在被告B所在辖区就读幼儿园。庭审时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A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积金账户余额、银行流水,被告B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系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针对婚生女C的抚养权。本案中,原被告均主A抚养权,原告A现并无固定住所,在外租房居住,每个月平均收入为5000元,婚生女C现与被告B共同生活,居住在被告B个人房产内,就读于被告B房产所在辖区幼儿园,由被告B及其父母共同进行照顾,被告B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700元。本院综合婚生女C学习、生活现状,原、被告居住、生活、经济条件认为,以保障未成人成长的角度来看,被告B更适宜抚养婚生女C。本院酌定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C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A于每周周日可以探视婚生女C。第三、基于双方庭审时申报的存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个人所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相差不大,且考虑到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需要特定的条件,故本院酌定庭审所查明的双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第四、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无房经济帮助20000元。本案中,原告A作为女方,目前没有个人房产,仍需在外租住房屋,每月需要承担房租及抚养费,生活较为困难,本院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经济帮助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 000元至婚生女C年满1 8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当月起,每周日可以探望婚生女C一次,时间为8:00至20: 00,由原告A负责接送,被告B予以协助;
四、原告A、被告B各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原告A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户余额500元,被告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110. 65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3654元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经济帮助20000元;
六、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米玲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王丽君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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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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