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离婚-女方证明男方存在过错房屋多分-所有债务由男方一人承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44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2次起诉
争取财产多分、不承担债务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27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忠实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历时约2个月左右)
南京鼓楼区法院-家事审判庭陈池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我方占有55%份额,对方占有45%份额
3、因为购房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对方一人承担偿还
4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对方是否存在婚外情
第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是否应当照顾我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庄荣华律师就婚外情问题提供了大量证据
证明对方在婚内与他人共同居住在一起
而且通过报警记录也证明对方存在“现女友”
对方在其居住地还摆放二人合照,足以证明对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此致,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综合现有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系统的照顾女方
女方获取财产份额大幅提升,接近70%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但后来由于被告长期外出,且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无法调和。2016年10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联系,规劝其回家,但被告不以为然,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原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情况依旧,没有任何改变。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17年来,被告没有过错。双方主要矛盾是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其赌博且与异性同居,存在严重违反婚姻法的情节。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16年10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于2019年5月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并主张原告与其他异性存在同居。就此,被告提交2019年6月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该表“处警经过及结果”栏内容为:“民警到达觋场,A与妻子正在起诉离婚状态之中,今日其妻子带人找至A租住的地址报警,A与现任女友易某已交往一年,家中摆放有二人结婚照,……,经质证,原告认可其与易某交往已有一年,双方系朋友关系,家中摆放非二人结婚照,而是艺术照。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以下简称某)建筑面积89. 79平方米房屋,系双方婚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该房产权登记在原告A名下。购买该房时,该房购房款246840元系原告向其兄所借,并至今未予归还。对此,被告B予以认可。对于该房产分割,双方均要求确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另,被告B认可原告公积金账户目前余额为1888元。本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自2016年10月分居至今。本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双方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异性同居的事实,虽被告提交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能证明,但足以证明原告婚内存在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故对双方离婚,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房产及原告公积金账户余额1888元,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某房产所借款246840元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上述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本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考患到原告对双方离婚承担主要责任的因素,故某房产中,45%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55%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购买某房产所借款即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原告所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A与B离婚。
二、 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房屋产权中,45%产权份额归A所有,55%产权份额归B所有;购买该房产所借款246840元以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即夫妻共同债务由A承担。
三、 A公积金账户余额1888元归A所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 1 50元,由原告A负担o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池
二O一九年
书 记 员 齐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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