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离婚-女方第1次起诉,顺利离婚获取两个男孩(7岁、4岁)抚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56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两个男孩抚养权离婚案件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4-8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本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12月17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4-8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两个孩子抚养权归我方(7岁、4岁男孩),对方每月共计支付7000元抚养费
3、对方每周探视孩子两天,寒暑假获取一半共同生活时间,逢单年春节孩子随被告生活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可能会不同意离婚,延长离婚周期
2、本案本案两个孩子均系男孩,男方感情和心理容易坚决争取孩子抚养权
3、本案两个孩子并非系双胞胎,子女抚养权争取存在一定困难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准备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等相关证据及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和提炼了大量围绕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证据
特别是代理律师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有充分的抚养能力、协助照顾能力和财产基础
通过多轮沟通、谈判、协商修改方案,最终当庭也仅仅就如何法院判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同意每月支付7000元抚养费
庭后代理律师又两次提交书面律师意见,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优势理由
本案因疫情诉讼周期适当有所拉长,但最终收悉一审法院判决文书,基本达成委托人所有目标。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再次总结:
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希望能够为孩子争取相关财产利益,一定要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利用专业离婚律师的方案和经验,能够大幅提升为孩子获取财产的机会和可能。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 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C、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各4500元抚养费,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每年上涨1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结婚八年,实际分床七年,2016年之后再无夫妻生活,被告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关心照顾原告及两子,永远只知道看手机。双方自2019年6月起分居两处至今,被告自分居起未给付过两子抚养费,对原告及两子不理不睬。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关于两子的抚养权,原告历经艰辛产下两子,原告的孕期均系原告母亲照料,两子出生后也均系原告及父母照顾,两子的入学、接送、幼儿园活动、课外兴趣班均系原告及原告母亲负责,而被告晚上下班后就看手机、玩ipad,从不关心两子。原告经济基础较好,名下有三处房产,其中两处系银城小学、树人中学学区,被告的父母已经七十多岁,且因为被告及其父母都不支持原告生育次子,在次子出生后,被告父母三年多没有主动看望照顾过次子。现两子已习惯相伴玩耍,原告之前与被告及被告父亲也就抚养权问题进行过协商,被告及其父母均同意两子由原告抚养,现被告要求各抚养一个,只是其父母意愿,并非被告本意。综上,两子均应由原告抚养。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分床七年系因为原告嫌弃被告打呼噜,且两子需要大人照顾,被告心理、生理均正常 2 0 1 9年6月双方分居系因为原告多次将被告赶出住所。分居前,因为内心苦闷,被告看手机时间确实多些,但20 1 7年以来被告每月给付原告8000元家用,一直辅导长子的学习,支付长子的教育费用,分居后确实未付生活费,但其他一些费用被告一直在承担。分居后原告将被告联系方式拉黑,被告无法与原告沟通,并非系原告所说对其及两子不理不睬。关于两子的抚养权,原告及其母亲的确对两子照顾较多,但被告及被告父母亦有照顾,被告父母曾到双方住所帮助烧饭,帮助接送长子去幼儿园,带长子治疗听力,次子身体较弱,看病主要系被告父母陪伴并支付费用,2019年9月起被告父母为了方便照顾两子,即在两子住处附近租房居住,被告有稳定工作,父母亦可以帮助照顾两子,而原告脾气急躁,两子均由其抚养压力较大,故要求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 1 1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长子C,2016年生次子D。双方自2019年6月起分居至今, 2014年前原、被告父母共同帮助照顾长子,2014年起原告母亲与原、被告共同居住。
原告年收入约1O万元,被告年收入约15万元。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两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子抚养费共7000元;被告每周六可以接走两子,周日下午送回,寒暑假两子有一半时间随被鲁生活,春节两子按年轮流随双方度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9年6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婚生两子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案双方婚生两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互相陪伴玩耍,有着较深感情,分开抚养不利于两子成长;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但两子年幼,对原告及原告母亲较为依赖,由原告抚养两子更有利于两子成长,综上本院明确双方婚生两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每月给付两子7 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探视权,本院明确两子上学期间,被告每周六上午接走两子,次日下午送回;寒暑假期间,两子有一半时间随被告生活;两子单年春节法定假日随被告生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D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D抚养费各3500元,分别至C、D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有对婚生子C、D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C、D上学期间,B每周六上午自王琏住所接走C、D,次日下午送回;寒暑假期间,C、D各有一半时间随B生活;C、D单年春节法定假日随B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 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冬华
二O二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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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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