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女方起诉-顺利离婚并获取两个孩子抚养权+房屋、车位、车款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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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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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2-31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我方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12月31日
南京鼓楼法院-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两个孩子由抚养,对方共计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0元
3、双方依法分割房屋、车位、车辆卖出款、房屋卖出款、公司股权、补偿款等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
第三、两个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裁判
关于孩子抚养权
1、我方提供了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证据和抚养经过
2、我方提供了工作证明、优秀工作经历证明
3、我方提供了父母协助照顾证明、父母抚养能力
4、我方提供了能够更好的照顾孩子学业教育等方面的优势证明
5、我方提供了对方长期未实际抚养孩子的基本证明
6、我方提供了两个孩子不宜分开的法律分析和事实关联。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
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判决归我方一人抚养,在财产分割方面也适当照顾女方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 1 0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C、D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50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告存在婚外情,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被告长期对子女不管不顾,拒绝支付子女任何费用,也不探视子女,属于遗弃子女的违法行为。三、2009年9月1 5日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写下书面道歉卡片,被告家庭暴力行为也对双方感情产生巨大影响。四、被告在20 1 7年9月起诉离婚,被告也坚持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列举了大量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础事实,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审理期间双方均同意离婚。五、被告在前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材料和虚假证据,同时一直拒绝提供其相应的银行账户记录,最终原告方无奈申请法院调取,待法院调出相应证据之后,被告又提供了相应反证予以证明,后即将开庭之际,被告因自身提供假证据以及面临大量转移隐匿财产可能被法院认定,最终宁愿承受3.7万元的房屋鉴定损失,也将该诉讼撤回,其撤诉并不是为了和好,仅仅是为了更多时闾转移财产、伪造证据。六、被告撤诉后,双方既未共同生活,也从不联系,因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父母还至被告工作经营所在地讨要说法,导致多次报警,双方矛盾加剧。综上,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女一直系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已有两年多未探望子女,故要求两子女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存在过错,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对原告多分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享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当年登记结婚,2 00 7年生一子C,20 1 2年生一女D(美国籍),原、被告自2 0 1 7年7月起分居至今。 20 1 7年9月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 1 8年8月撤诉。在双方分居期间,两子女均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双方婚生子已满十周岁,被告自述婚生子不会愿意随其生活,且自双方分居以来,两子女与被告未见过面,生活起居均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生活环境较为稳定,故本院明确两子女均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结合两子女的实际支出情况、南京当地的消费水平及被告做生意的事实,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两子女抚养费各5000元。关于探视,原、被告均同意被告每周探视两天,本院明确被告每周六上午自两子女住处接走两子女,次日下午送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女C、D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D抚养费各5000元,分别至两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有对C、D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B每周六上午自C、D住处接走两子女,次日下午送回;
四、座落于南京市紫东路甲室、地下车库车位均归原告A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A承担,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2203968.6元;
五、座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乙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折价补偿款1 03 1 802元;
六、被告B名下南京丙电子有限公司1 7 5万元股权、江苏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00万元股权、南京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均由原告A、被告B各占50%份额;
七、被告B给付原告A奔驰牌轿车、丰田锐志牌轿车出售款300000元;
八、原告A给付被告B南京市栖霞区商业中心E室房屋出售剩余款85962元;
九、被告B给付原告A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出补偿款40000元;
十、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50%;
十一、合并以上四、五、七、八、九项,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人民币918128.6元;
十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00元,减半收取59900无,评估费24000元,合计83900元,由原告A承担50900元,被告B承担330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冬华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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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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