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男方起诉离婚-判决离婚获取2岁男孩抚养权-保护婚后购买房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35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与子女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4-30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暂短分居、感情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3-4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离婚时间:2020年4月30日
历时约1个多月时间首诉快速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家事庭张璐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全归我方(2岁男孩),对方每月支付800元
3、婚后还贷部分我方支付对方7万元
4、婚后另一套购买并登记在我方名下房屋因涉及我方父母出资利益,不予处理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该如何计算
第二、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且每月还贷的房屋是否在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论证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证据要点和计算要点
6、律师集中论证父母出资房屋属于借名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被告主张我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在本案中依法分割:
1、我方提交了父母出资首付的证据
2、我方提交了父母出资每月还贷的证据
3、我方提交了各方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
4、我方提交了男方母亲在17年前的非典疫情中为国家做过贡献。
本案插曲
本案离婚诉讼过程中,女方曾经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很显然此举对于我方争取孩子抚养权会制造很大的困难和阻碍
最终在诉讼过程中,圣典律师仍然协助当事人获取孩子抚养权,成功保护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0)苏0 1 XX民初XXX号
原告:A,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C抚养权归男方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 0 1 6年登记结婚,2 0 1 7年育有一子。由于认识时间不长,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好,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此外,被告一直不让原告母亲看望小孩。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吵闹,双方已没有感情了,曾多次讨论离婚事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小孩抚养权同意归原告,但因被告去年六月份才找的工作,月平均工资2 9 4 4元,且现在没有固定居所,每月房租1 2 0 0元,仅剩1 7 0 0多元维持生活,没有能力支持抚养费每月1 5 0 0元,被告愿意支付抚养费每月6 0 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5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2 0 1 6年登记结婚,2 0 1 7年8月3 1日生育一子C。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诉至法院。
原、被告确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2 4 0 4室的(以下简称案涉2 4 0 4室)的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 2 0 1 4年7月1日原告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买卖契约》,约定原告购买案涉2 4 0 4室房屋,该房屋系保障性限价住房,自购买金额发票记载的时间起,满五年方可上市转让,上市转让时应向政府牢l、交原优惠金额78237.3元。该房屋于2 0 1 5年9月2 9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还贷共计105424. 79元(其中本金76666. 82元,利息28758. 15无),房屋契税7810.3 5元、档案查询费2 0元、住房登记费8 0元、土地登记费1 8元、维修基金7 8 8 0元。双方确认结婚时房屋价值150万元,婚后升值3 5万元。原、被告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0 1 7年1 2月2 9日,原告与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1 2栋4 0 4室(以下简称案涉4 0 4室),房款合计2334039.5元,付款1264039,5元,商业性贷款1 0 7 0 0 0 0元0 2 0 1 7年1 2月2 2日告母亲D刷POS机支付定金1 0 0 0 0 0元,2 0 1 7年1 2月2 9日POS机支付首付款1164039.5元,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明细清单显示,2 0 1 8年5月至2 0 2 0年3月均系D向原告转账还房屋贷款。现尚未拿房。原告认为案涉4 0 4室实际系原告母D借用原告名义购买的房屋,并提交2 0 1 8年2月1 9日原告与D签订的协议1份。经质证,被告对该协议三性均不认可。被告认为案涉4 0 4室系原、被告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探视权,被告主张每月两次,寒暑假每月四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A被告B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于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C由原告抚,故原、被告离婚后,C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根据子女的生活教育实际需要,并结合其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本院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C抚养费8 0 0元,从2 0 2 0年5月起支付至C满1 8周岁时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作为C的母亲,有探望、关心C并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另一方也是为了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交流与沟通,因此被告求探望C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孩子成长,具体为每月两次,每次二天,原告在被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关于案涉2 4 0 4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但该房屋由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并产生了增值,该房屋的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120770.9元[105424. 79元×1 8 5 0 0 0 0元÷(1 5 0 0 0 0 0元+2875 8.1 5元+78237.3元+7 810. 35元+20元+80元+18元)],考虑到女方经济、住房条件,本院酌定向被告支付补偿数额7 0 0 0 0元。
关于案涉4 0 4室,因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亲D借用其名义购买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2 0 1 7年8月生)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 2 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 0 0元至C满1 8周岁时止;被告B每月探望C两次,每次二天,原告在被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B 7 0 0 0 0元。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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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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