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离婚案件
男方起诉离婚的二审上诉
调解离婚-我方获取孩子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南京中院离婚案件2018-4-13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朱卫国法官。
二审立案:2018-3-23,结案时间2018-4-13,历时一个月不到!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享有探视权,我方再行支付对方4万元
三、双方再无纠葛;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应当说离婚案件一般情况律师都不建议上诉,特别是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本案双方分居两年也多次诉讼,同时我方还起诉了婚内抚养费,诸多有利条件以及我方预备的调解方法,最终当事人才在庄荣华律师的建议下进行了离婚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在认真审理双方所有离婚的问题和孩子抚养的情况,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
在多轮调解之下,我方放弃孩子抚养费再另行支付4万元补偿,换取双方调解离婚,一别两宽。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女,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 1 8年3月2 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A与B离婚;双方婚生子C由A直接抚养,B不需要支付C的抚养费;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A直接抚养,B无需支付此前及之后的抚养费,且C今后无论产生多少学习、生活等一切费用,均由A承担;
三、B每月探视C两次,每次探视两天,于第一天早上8点从A处接走,于次日下午8点前将C送至A处;另外每年寒、暑假各一半时间C跟随B生活(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单年春节、端午节、国庆节C跟随B生活,双年元旦、清明、五一节C跟随B生活;A需配合B行使探视权;
四、双方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各自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A于2 0 1 8年6月3 0日前给付B补偿款4万元;
六、双方就案涉事项再无其他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在人的一生中,选择与命运是相连的,但又往往是不相称的。你选择了圆满,却付出了艰辛;你选择了高尚,却遭遇了卑微。你越是坚持着你的选择,承受的越可能是一生的磨难。不过,你选择了飞翔,总能看到蓝天;你选择了远航,总能感受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