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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程序违规的核心上诉意见【离婚案件二审使用】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2-28 15:43 访问量:  

南京离婚案程序违规的核心上诉意见【离婚案件二审使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一、恳请判令撤销x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恳请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为离婚纠纷,在法庭经过两次司法程序之后,得到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结果,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程序严重违规,应当撤销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首先,一审在立案之后,当时双方的家属都欲在庭审之中参与旁听,而一审之中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但一审主审法官主动进行不公开审理,上诉人认定程序性公正大于实体性公正,如果不能在一个公平、真实的环境内处理司法纠纷,最终无法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另外依照法律规定普通程序应当由3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开庭前下发传票之时注明开庭时间以及审判人员基本信息,而上诉人签收的传票既无签发日期,更为开庭组成人员,这样的送达程序,即剥夺了上诉人基本的知情权,也是变相的剥夺了上诉人对庭审组成人员的回避权,因为上诉人是当庭才知晓组成人员的基本信息,该点也是程序重大违规的明显特征。
在程序如此不公,判决极为不合理的情况下,上诉人经过调查发现一审审判人员中某某某为原学院处长,而被告系学院员工,此种情形明显符合审判人员主动回避,但本案某某某既没有主动回避,更没有将自己与本案存在的利害关系表述给原被告,而且在开庭之时主审法官临时告知上诉人,审判人员增加了某某某,这样重大的程序瑕疵再结合这样极为不合理的判决结果,很难不让人怀疑期间有不正当的幕后操作,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缴纳了诉讼费,申请法院处理离婚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环境下处理诉讼纠纷,但某某某与被告的特殊关系已经使得此次判决结果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不论期间是否有不正当来往,都已经破坏了司法审判的根本原则,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在于正确履行诉讼程序和认真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只有认真和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才能不致影响或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正当和有效维护就成其为问题。程序审是实体审的保证,实体审是程序审的目的。所以,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应首先审查原审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和问题。即使一个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明显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严格地讲,也必须纠正,否则就失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履行程序的严肃性。因此,程序违法必须纠正。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有审级的区别以及不同审级适用的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二审难能隔审径行纠正,只有发回重审,通过一审程序纠正原审程序上存在的错误。
        其次,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围绕着离婚与抚养权等请求展开审理,而抚养权必定涉及抚养费以及探视权的问题,不论抚养权确立给何方,探视权不仅是原被告重要的权利,更是双方孩子与亲生父母建立亲子互动联系的重要途径,双方均未表示若得不到抚养权进而愿意放弃探视权,故此,法庭故意遗漏探视权,是重大的程序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况且探视权在国内司法实践之中并非难题,判决书中载明常规的司法判决探视权内容,应当是审判员必须处理的内容之一,这样的判决不论是抚养权归属原告或被告,都必定引发上诉程序,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故意不处理探视权,让原被告徒增诉讼成本和精力时间成本,将难题交由二审法院处理,并且此种程序性错误的判决极易导致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种不负责的做法而引发的判决结果,应当被撤销和纠正。
综上,一审程序与实体有诸多错误,孩子的抚养权系上诉人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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