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法律流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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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监护人法律流程
庄荣华律师讲解
(2019-11-27结案)
鼓楼区特别程序案件
遭遇:
委托人因母亲年事已高行为与智力衰退,故委托律师代理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指定监护人法律流程服务;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时间:2019年11月27日
南京鼓楼区法院-速裁庭周子川
案件结果:
1、指定委托人为其母亲的监护人
审理流程:
鼓楼法院立案庭要求该种特别程序必须分为两步走
1、申请宣告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特XXX号
申请入: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A称:因其母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确定A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B,女,192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B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B与其夫育有子女三人,即A、C、D。2019年10月10日B被本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D对A申请任监护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现B丈夫已去世,C长期在国外生活,D对A担任监护人无异议,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A为B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子川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