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继承】民国建筑物继承析产案-原告获取全部房屋份额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1:01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如何解决多人继承共有房屋份额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1-25结案)
秦淮区案件
遭遇:
委托人因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了民国建筑物,由于继承人众多,同时实际居住方不愿意配合,无法协商解决继承共有问题,唯一分家析产方能彻底解决各方的利益纷争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6月---法院通知开庭---裁判时间:2019年11月25日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武麟法官
案件结果:
1、房屋全部份额归我方原告所有
2、原告支付房屋实际居住方相应财产折价款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共有物分割之时有部分共有人拒绝分割怎么办?
第二、房屋份额如何确定、房屋折价款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全面的论证本案共有物可供分割的法律依据
6、律师集中论证我方观点在司法实践成立的依据和相关案例
本案只开庭审理一次即判决分割;
应当说如果涉及多人共有分割的相关情况,首先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也应当尽量团结更多的共有人,共同找到最恰当的解决之道
但继承纠纷其实都是兄弟姐妹之间的诉讼纠纷,应当还是本着人性化、合理化,尽可能的兼顾各方的利益
本案实际裁判结果基本全面支持我方律师意见,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C,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D,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E,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F,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G,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H,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C、D、E、F、G、H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 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被告D、F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C,被告E,被告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H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南京市秦淮区X号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父亲于1968年去世,母亲于2004年去世。留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X号房产一套。该房产全体继承人与被告B因遗产继承纠纷,曾于2016年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A、C、D、E、F、被告B各继承七分之一的份额,原告A、H各继承十四分之一的份额。调解后,被告B拒绝配合进行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办理,继续独自的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后通过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被告B仍旧占用涉案房屋。由于被告B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产权人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为了能够切实解决房产上的纠纷,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折价归并,采取竞价方式,由价高者得,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确认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因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人数较多,无法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请求以折价归并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既有利于生产、生活,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另涉案房屋估价确定总价值为5285600元,考虑到各方实际居住条件及原告的请求、被告C、D、E、F、G、H让与原告份额的意思表示,故判由原告A分得涉案房屋,并由原告A按房屋价值,向被告B支付其享有的七分之一份额的折价补偿款755085.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市秦淮区X号房屋归原告A所有;
二、被告B、C、D、E、F、G、H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三、原告A于上述房屋过户当日一次性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补偿款75508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7414元,由原告负担14926.3元,被告B负担24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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