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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文章】法庭审理过程中非语言技巧的运用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05-03 09:4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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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李晓东 王秀娟 
  论文提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何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非语言交流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另外一种交流方式,非语言交流通常指用非语言行为或身体语言交流,身体语言是语言交流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它不仅有助于理解别人的意图,还能使人们的表达方式更加丰富多彩、表达效果更加直接强烈。然而从国内现有的文献资料及研究来看,鲜有专门研究肢体语言与法庭审理之间关系的论文。身体语言比口头语言能够表达更多的信息,研究显示:表达一项信息单纯的语言成分只占7%,声调占38%,另外的55%信息都需要由非语言的体态来传达。案件审理过程中,伴随着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仔细观察、理解当事人的身体语言并恰当使用自己的身体语言,我们就能够有的放矢地调整自己的审理思路与行为,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司法为民之目的。
 
  关键词
 
  身体语言 审理 案情 倾听 衣着 目光 表情 发型
 
  一、绪论
 
  身体语言又称肢体语言,是指通过头、眼、颈、手、肘、臂、身、胯、足等人体部位的协调活动来传达人物的思想,形象地借以表情达意的一种沟通方式。另外饰品服饰、珠宝、发型、文身,甚至语调、音色及个人声音的音量(而不是讲话内容)等均能传递一定的信息。诸如鼓掌表示兴奋,顿足代表生气,搓手表示焦虑,垂头代表沮丧,摊手表示无奈,捶胸代表痛苦。当事人以此等肢体活动表达情绪,他人也可由之辩识出当事人用其肢体所表达的意思。研究表明:一个人要向外界传达完整的信息,单纯的语言成分只占7%,声调占38%,另外的55%信息都需要由非语言的体态来传达,而且因为肢体语言通常是一个人下意识的举动,所以很少具有欺骗性。早在西周时期聪明的古人通过“五听诉讼”来作出推理,判断案情。《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审判者“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通过观察被审者言辞是合情合理还是矛盾百出,说话时神色是从容还是紧张、气息是平和还是慌乱、精神是沉着还是恍惚、眼神是镇定还是游移等来综合判定其陈述的真伪和案件的是非曲直。因此,理解当事人的肢体语言是促成案结事了的重要途径。审理案件时,伴随着法官的不同目光、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可以起到强化交流信息的内容,表达法官的情感,有助于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比如在运用期待、鼓励性语言时,法官以语重心长的语调、期待的目光与和蔼的面部表情来表达,当事人就容易受到感化而接受审判人员意见。
 
  二、正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法官可以通过自己的肢体语言向当事人传递各种信息,同时,当事人也会在有意无意间通过肢体动作表现某些信息,这就要求法官认真观察、准确解读肢体语言。审理过程中运用非语言技巧需要我们做两件事情:一是恰当使用自己的肢体语言,二是理解当事人的肢体语言。
 
  首先是法官应当恰当使用自己的肢体语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身体语言首先应该表现为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的形象,法官的形象作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载体,是一种人格化的司法权威,其根本宗旨就是使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见,因为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最有价值的正义,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和渴盼的正义。英国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法官的公正形象是每一个当事人感知的司法公正。法官恰当的适用自己的肢体语言、倾听的姿态、面部表情、衣着、眼睛、发型等可以体现法官自身的修养及品质,以及法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等外在的、可以看得见的形象。
 
  1.肢体语言
 
  我国传统是很重视在交往中的姿态,认为这是一个人是否有教养的表现,因此素有大丈夫要“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之说。法官的肢体语言主要包含法官在法庭庭审时的坐姿用语、法庭审理活动中的情绪控制、个人仪表等,传递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被他们感受到,从而达到融洽、缓和法庭气氛,提升庭审质量。法官的肢体语言由内而外的营造和展示“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的法官形象,其实现得益于法官的个人修养的自然流露,自觉维护法官整体形象,以及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审判人员应当用得体的动作增加当事人好感。无论是一次轻轻的点头、充满热情的握手,还是稳健的步伐,都可以达到与当事人友好沟通的目的。所以,审判人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在聆听当事人谈话时,身体前倾,双脚平放,这常常会使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达芬·奇曾说过,精神应该通过姿势和四肢的运动来表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的一举一动,都能体现特定的态度,表达特定的涵义。正确体态体态无时不存在于举手投足之间,优雅的体态是有教养,充满自信的完美表达。法官的体势会流露出他的态度:身体的放松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向后倾斜15度以上是极其放松。人的思想感情会从体势中反映出来,略微倾向于对方,表示热情和兴趣;微微起身,表示谦恭有礼;身体后仰,显得若无其事和轻慢;侧转身子,表示嫌恶和轻蔑;背朝对方,表示不屑理睬。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想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那么首先应该重视与对方见面的姿态表现,如果不正视当事人、左顾右盼,当事人就可能怀疑你是否有进行法庭审理的意思表示。
 
  可见法官的态度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官的职业形象。《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明确的规定法官应当“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法官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研究显示,因法官的不良工作态度对法院的负面影响达29.4%,仅次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一个举止文明、严守司法礼仪的法官,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没有根本的影响。但是,如果一个法官不注意自己的外部形象,则必然对当事人产生司法裁判公正与否的疑问,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官进入法庭的步态是否稳重,开庭时的坐姿是否端庄,是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法官的一个手势是否符合当时的氛围,是否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过于靠近或主动、热情的寒暄等,可能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产生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最初可能只认为法官个人行为不雅,与其职业不相符合,并不完全会导致当事人直接的怀疑司法本身。但是,如果法官重复的出现此类行为,或者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出现此类行为,就不再是法官个人的行为问题,而是一种可能危及司法公正、公平的行为。2008年1月4日网络曝光的四川省南充地区西充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照片,审判长开庭时接听电话,一名审判员不着制服,书记员一边抽香烟一边记录,引起网络舆论大哗。这不正是因为我们的法官没有恰当使用肢体语言,不注意外部公正形象而造成的吗?我们姑且不去评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仅从这些照片,我们又怎么能相信他们审理的公正呢?因此,法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诉讼的特殊要求,始终是平等、公开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偏见或者给予额外的礼遇。
 
  2.倾听的姿态
 
  法庭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倾听,首先倾听的过程中最需要掌握的是坐的姿态。倾听,是一种理解,是一种等待,也是一种姿态,通过倾听彼此间增进了沟通,也促进了了解。法官正确规范的坐姿要求端庄而优美,给当事人以文雅、稳重、自然大方的美感。俗话说“站有站相,坐有坐相”,理想生活中很多人都做不到这一点,相当一部人坐着的时分喜欢颤动腿,或是翘起二郎腿单腿晃动。对于法官来说,其坐姿高于一般人的要求《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官庭审中的言行:“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一般说来,斜偏着头的姿势表示对某事有兴趣,而向下低头的姿势则意味着否定甚至批评的态度。坐姿要求“坐如钟”,指人的坐姿像座钟般端直,当然这里的端直指上体的端直。并目视双方当事人。上身不要佝偻“塌方”,眼睛不要四处漫游。倾听是一种姿态,也是一种美学,优美的坐姿让人觉得安详、舒适、端正、舒展大方。法官应借助自己的无声的“坐姿”,表明专注、耐心、不偏不倚等态度,必须把握用无声语言传递给当事人其作为裁判者应有的专注和居中的态度的相应技巧,以期获得当事人更多的由自心底的理解,依赖和尊重,从而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要真切地保持倾听的姿态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不论是说者,还是听者。法官切忌在倾听的过程中或是保持沉默、神游四方,或是哼哼哈哈,佯装专注。不要将双手夹在大腿之间,或是以之抚弄小腿、鞋袜,甚至去挠痒痒。不要将双臂端在胸前,或是抱在脑后;也不要故作“若有所思”状,时不时地以手指敲打桌面或椅子的扶手。优秀的法官在倾听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保持挺腰笔直的坐姿。这样,不仅能与威严、庄重、整洁的仪式化场景相得益彰,而且还能充分体现法官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和利益的关注。一般来说对于坐姿要求是:(1)入座时要轻、稳、缓。走到座位前,转身后轻稳地坐下。如果椅子位置不合适,需要挪动椅子的位置,应当先把椅子移至欲就座处,然后入座。而坐在椅子上移动位置,是有违司法礼仪的。(2)就座后,坐姿应端正,但不僵硬,要立腰、挺胸,上体自然挺直。不要用手托腮或双臂肘放在桌上。不要随意摆弄桌上的物品,要避免一些不合礼仪的举止体态,例如随意脱下上衣,摘掉领带,卷起衣袖;说话时比比划划,或挪动座椅;头枕椅背打哈欠,伸懒腰,揉眼睛,搔头发等。(3)在倾听当事人陈述时,应当做到不要双手环抱在胸前或翘二郎腿;保持眼神交流,但是不要盯着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双脚不要紧闭,显得有自信;放松肩膀;在当事人陈述案情或者发表意见的时候,轻微点头表达对演讲者的尊敬;保持目光平视。不要把目光集中在地上,给别人一种不信任的感觉;不要坐立不安。另外要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贯穿倾听的始终,全神贯注地倾听他们讲话。一方面要全神贯注,真心诚意地听他们说话,用心分析其话语意图,把握其内容,切不可因审前看过证据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经心,不重视,思想开小差;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够的耐心,冷静沉着地听当事人讲话,尤其是他们对愤懑的发泄、对不满的宣泄、对厌恶的倾泄,不妨让他们尽情并淋漓的一吐为快。这些细节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在为法官说服他们打下基础,作好铺垫。
 
  3.面部表情
 
  关于表情语言,有一句谚语“出门看天气,进门看脸色”。表情是指人的面部表情,它毫无避讳的写在脸上,故能最迅速、最灵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种感情和多种复杂的心理。人的容貌是天生的,但表情不是天生的。我国的两句成语说得好:“相随心改”、“相由心生”,就已经点出了一个人的面貌代表着他的心理活动。人的面部表情同其他体态语言一样,是可以熏陶和改变的,是由人的内在变化、文化修养、气质特征所决定的。我们可能会注意到,那些著名的演说家、政治家,都很善于运用富有个人特色的肢体语言。这些有特色的肢体语言并不是与生俱来的,都是经常有意识地运用的结果。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当一个案件摆到法官面前的时候,法官必须使自己立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对任何一方持有某种倾向--无论这种倾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也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使得当事人对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作为法官表情语言尤为重要,法官的一举手一抬足、一颦一笑,甚至一个眼神,既可能收获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当事人合理的质疑。例如:法官一个不经意的撇嘴的动作,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很可能被正在叙述案情的一方当事人理解为对其陈述的不屑,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因此而暗自窃喜。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倾听时必须对表情语言拿捏得当、收放自如。其脸色平和,表露着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恶偏见,不偏袒一方抑或是歧视另一方,而绝不能欢快喜悦,两颊绯红,更不能面红耳赤,放任情绪起伏。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着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诚挚的内心支持,而绝不能皮笑肉不笑或刻板已极的板着脸,目光宽容而柔和的平视双方当事人。支持着法官与当事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表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境遇的充分关注。而绝不能目光游移、左顾右盼、或反复打量当事人。
 
  另外审判人员还需用微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际上,微笑是世界通用语,无论双方的语言表达方式或生活习惯等有多大区别,彼此间真诚的微笑常常可以消除一切隔阂。微笑来自快乐,它带来的快乐也创造快乐,在审理过程中,微微笑一笑,双方都从发自内心的微笑中获得这样的信息:“我是你的朋友”,微笑虽然无声,但是它说出了如下许多意思:高兴、欢悦、同意、尊敬。微笑同样有讲究,并不是所有人的微微一笑都能轻易地打动当事人。首先,审判人员应该注意的是,微笑并不是简单的脸部表情,它应该体现整个人的精神面貌。所以,审判人员必须要发自内心地微笑,不要空有一副“职业性微笑”的表情,而内心却厌恶和排斥当事人。其次,微笑的同时要注意自己内在涵养和素质的表现,既要让当事人在彬彬有礼的微笑中感受被尊重和关爱,又不至于使当事人感到过分客气和生疏。另外,在微笑时尽量不要发出太大的声音,也不要表现得过于夸张,否则当事人会觉得不舒服。
 
  4.眼睛
 
  法官的眼神通常介于社会性注视和亲密性注视之间,也就是说比一般社交性注视略微亲密些,又比亲密性注概略微严肃些。人们经常所说的“眉目传情”、“眼睛是心灵的窗口”,都说明了眼睛的运用在人们的感情交流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光接触在社会沟通中是极为重要的修饰手段。常见有人怀疑对方说谎话时,对他说:“看着我的眼睛”,此时若对方没有说假话,就会迎着挑衅者的目光看过去,反之目光就会躲闪,或者干脆眼睛看别处,不予回答。一般来说,眼睛正视表示庄重;仰视表示思索;斜视表示轻蔑;俯视表示羞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保持目光的接触是十分必要的。当审判人员的眼睛炯炯有神地向当事人讲述法律规定时,眼神中透射出的热情、坦诚和执著往往比口头说明更能让当事人信服。充满热情的眼神还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律的信心以及对法官的好感。在用眼神与当事人交流时,审判人员要力求使自己的目光表现得更真诚、更热情。要想做到这一点,审判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视线停留的位置: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对视时,最好勇敢地迎接当事人的目光,不论这种目光表达的信息是肯定、赞许,还是疑惑和不满。通常认为,当事人双眼与唇部之间的三角部位是审判人员停留视线的最佳位置,审理案件时,如果你看着对方的这个部位,会显得很严肃认真,当事人会感到你有诚意。审判人员的目光如果是中落在这个三角部位,就会把握谈话的主动权和控制权。2.注视当事人的时间:与当事人对视,这固然可以体现你的自信和热情,但是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度,这里主要是指注视的时间要保持一定的度:时间太短,当事人会认为审判人员对这次谈话没有太大兴趣;时间太长,当事人又会感到不自在。3.要避免两眼空洞无神:炯炯有神的双眼可以向当事人传递你的热情和执著,如果审判人员两眼空洞无神的话,那么就会给当事人留下心不在焉的印象,当事人就会认为你不值得信赖。4.目光集中,不要游移不定:目光游移不定常常是为人轻浮或不诚实的表现,当事人会对目光游移的审判人员格外警惕和防范。这显然会拉大彼此间的心理距离,为良好的沟通设置难以跨越的障碍。
 
  5.衣着
 
  衣着本身是不会说话的,但人们常在特定的情境中以穿某种衣着来表达心中的思想和建议要求。法庭上可以说衣着是法官“自我形象”的延伸扩展。意大利影星索菲亚·罗兰说:“你的衣服往往表明你是哪一类型,它代表你的个性,一个与你会面的人往往自觉地根据你的衣着来判断你的为人。”同样一个人,穿着打扮不同,给人留下的印象也完全不同,对交往对象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美国有位营销专家做过一个实验,他本人以不同的打扮出现在同一地点。当他身穿西服以绅士模样出现时,无论是向他问路或问时间的人,大多彬彬有礼,而且本身看来基本上是绅士阶层的人;当他打扮成无业游民时,接近他的多半是流浪汉,或是来找火借烟的。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新式法官服要求黑色西装,配白色衬衣,打深灰色领带,脚穿黑色皮鞋。而着装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有的法官着装时,里面不穿衬衣,不打领带,取而代之以秋衣、毛衣;有的虽然穿了衬衣,却不是白衬衣,而是其他颜色的杂色衬衣,或者打其他颜色的领带;有的法官服与其他服装混穿;有的不穿黑色皮鞋,而穿的是其他颜色的皮鞋,甚至穿旅游鞋;有的虽着装规范却忘记佩戴法徽;有的不注意保持法官服的干净、平整,给人以脏兮兮、皱巴巴的印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另外法庭审理时未着制式服装;法官在法庭更换制服;着法袍着便裤;法袍风纪扣未扣;女法官着法袍内着裙装,同时着无后帮式凉鞋;徽章佩戴的位置不当;未着应季制服;女法官或女书记员戴项链、头饰等等。遵守现代司法礼仪文明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而规范着装则是现代司法礼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式法官制服因更能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公正立场而被评价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然而司法实践中,上述着装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严肃执法、公正廉明的形象。因此法官应当规范着装按照要求着装作为法官队伍建设、形象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外在的可见的司法公正。只有规范着装,才能及时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和戒备心理,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使法庭审理顺利进行。
 
  6.发型
 
  发型是一个人内在气质的外露,更是一个人精神面貌的体现。法官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职业,法庭更是一个严肃庄重的场合,这无疑都会对法官的仪表包括发型提出特殊的严格要求。有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型很时髦;有的法官长长的“刘海”遮住眉毛。也有法官早上上班后不梳理头发蓬头垢面等等。试想当事人面对这样的法官会有怎样的想法?我国的法官可以说是一支年轻的队伍,审判庭上总能看到年轻帅气的男法官,或青春美丽的女法官。但法官这个职业的身份属性决定了着装、发型必须得体、庄重、干净利落,而是不能容忍外表、装束的极度个性。2005年至2006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对法官的仪表(包括发型)就专门作出了相应规定和要求。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男法官、法警蓄留发型应当庄重得体,不准留长发、烫发或剃光头,不准蓄胡子、留大鬓角;女法官、法警在工作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准浓妆艳抹、不准染彩发。浙江金华的磐安县人民法院规定,法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得披肩散发”,“蓄留发型应庄重得体,不得染彩色”,“男法官不得剃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蓄留胡须”。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也分别作了类似的要求。在案件的审理、调解过程中,也要注意那些与司法礼仪不相适应的发型,而当体现庄重文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敬业爱岗的仪表形象,展现法院队伍良好的精神风貌,更好地补充和配合其他身体语言及言词表达的需要,以取得最佳的工作效率,此种精神风貌亦必将对审判人员取得当事人信任大有裨益。
 
  其次是法官应当注意观察、理解当事人的肢体语言。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音容笑貌、坐姿站态、一动一静,道是无声还有声,是法官据以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依据来源之一。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各种心理状况及心理品质总是会通过语言表达、表情显现、态度宣泄、文字材料等外部形式反映出来,审判人员通过观察、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外部心理来感知、分析、比较大量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及案件相关信息,发展自身的分析、感知和想像能力,准确探知当事人心理状态。实际上,最能表达信息的肢体语言常常是眼神、面部表情、手势或其他身体动作等。在解读当事人肢体动作时,法官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
 
  1.观察当事人的肢体语言。当事人的肢体语言也是心理状态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些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口头表达或其他方式透露相关信息,但是他们的一些不经意的小动作常常会“出卖”他们。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声叹息,都可能是双方握手言和的理由和契机;一举手、一投足,一个站姿或坐姿的变化都是心灵支配的结果,其中有些行为是有意识的,有些则是无意识的,法官要善于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手势中捕捉其心灵的变化,通过认真观察获取更多的当事人的心理信息。比如当向当事人讲述法律规定时,当事人双手紧紧抱在胸前,这常常表示他们对你的讲述具有防范心理。再比如当事人常常会通过快速摆手臂或者其他手势表示拒绝,如果法官对这些手势动作视而不见,那么接下来可能就是抵触甚至反对。当然,对当事人非语言主要是肢体语言的观察、揣度和把握是一种智者的、天才的劳动,它要求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善于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表现。孩子对父母撒谎,有一种习惯动作,就是常把手藏在背后;而成年人撒谎时,会把这一动作演变为双手插进衣兜里,或是摆出一副双臂交叉,以示防范的姿态。虽然成年人会善于掩饰、伪装,但虚假的体态瞒不住懂得体态语言而又细心观察的眼睛。主要的消极手势被控制了,但其他体态信号仍然“泄密”脸色变化、动作不自然、肌肉紧张、眼神不自然、撇嘴、不自觉地摸这儿摸那儿、托摸下巴、手抓后脑勺、双手绞在一起、摊手耸肩、抖腿、东张西望、握掌握拳等等动作体态细节均能反应当事人不安的心态,给人一种不诚实的感觉。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人的大脑有某种打算时,其思维活动会支配身体的各个部位发出各种细微信号,这是人不能完全控制,也是难以充分意识到的。可以控制的有声语言与难以控制的体态语言之间,有意识控制的部分体态与难以意识到的部分体态之间,有意控制的短暂时间与难以控制的较长时间之间,必然会出现某种矛盾、差别,显得不协调、不自然。这就是肢体语言的心理表现不可改变的原因。另外研究发现:如果要求不同受试者,分别与别人陈述明知是编造的假话与正确的事实时,说假话的受试者会不自觉地与对方保持较远的距离,而且显得身体向后靠,肢体的活动较少,惟面部笑容反而增多。我们至少可以相信,具有高超的技能和高尚的品质、不容置疑的健全人格、理解力、分析力、聪明才智的法官们在此基础上整合出的智慧和理性的判断将必然比测谎仪更精确。
 
  2.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来探寻其心理轨迹,捕捉、发现相应的诉讼心态,及时分析当事人是否已经产生可能影响活动的情绪或心理变化。如当事人的目光闪烁、回避躲闪、怯于直视,表明其缺乏自信心、或有自卑的心理,或是性情懦弱、畏惧诉讼,或是心存隐忧、想隐瞒某种事实。“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法官应当首先从当事人的眼神中观察其透露出的相关信息。如果当事人的眼睛一直关注手头正做的事情而不理会法官的讲述,那么这样的当事人常常有一种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冷淡态度;有经验的法官会随着沟通情境、对象的不同发生一定的变化,从变化中捕捉到十分重要的信息。比如,当你正滔滔不绝地讲述法律的规定时,却发现当事人已经闭起双眼,或者开始东张西望,那就表明他(她)已经对你的讲述感到厌烦,或者对你的话题没有兴趣了。此时,就要换一个话题,或者停下来,引导当事人参与谈话,以了解当事人真正关心的问题。一般说来,那些表情严肃、双唇紧闭、说话速度不紧不慢但语气却非常坚定的当事人通常更为理智。与这些当事人沟通时,法官最好把话题集中到与案情有关的内容上,不要东拉西扯。对于这些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法官要给予自信而坚定的回答,而非模棱两可、躲躲闪闪。那些表情较为丰富且变化较快的当事人更趋向于情绪型,有时一句感情色彩比较浓厚的话就可能会能引起他们的强烈共鸣,一个不得体的小动作也可能会使他们的情绪迅速低落。对于这类当事人,法官要给予更多的体贴和关怀,要多倾听他们的意见。
 
  3.观察当事人的语言反应。从当事人的语速快慢、语音语调的高低,可以分析当事人对对方陈述与答辩的反应----是承认还是否认,或予以反驳;是反应强烈还是趋于平静,以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心理上认识纠纷性质的主观态度。观察当事人对法官提问内容的反应---或清楚明了地回答,或含糊其词、答非所问,或是拒绝回答,可以推断出法官所提问题是否切中要害,当事人是否存在矛盾、犹疑、伪装、掩饰、侥幸的心理。同时也能反应出当事人的某些性格特征,如反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三、结语
 
  总之法官除了观察诉讼当事人的身体语言外,更应当自省自己身体语言,恰当的使用非语言技巧审理案件,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1.经常自省自己的肢体语言;2.有意识地运用肢体语言;3.注意肢体语言的使用情境;4.注意自己的角色与肢体语言相称;5.注意言行一致;6.改掉不良的肢体语言习惯。在审理工作中非语言技巧的运用,绝不仅仅是个技巧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官自身内在情感的表现。法官只有在具有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和热情时,才能使这些技巧的运用自然而不是做作,才能发挥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而如缺乏责任感和服务热情,靠单纯玩弄技巧,不仅起不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相反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法官的言行举止是对法律的诠释,体现法的权威与尊严,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不仅需要有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法官要不断从理论上充实自己,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总结经验,活学活用肢体语言技巧,利用自己的肢体语言向当事人传达自己对其的尊重和关切,使它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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