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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离婚案件审判情况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6-24 07:21 访问量:  

本文来自南京市中院网站
  作者: 唐文 徐月奇 李宏昆   |   来源:江苏网络电视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通报2013年度全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人们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转变,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且逐年上升,离婚纠纷已成为民事审判的主要案件类别之一。离婚纠纷的数量不断上升,矛盾愈发复杂、尖锐,离婚纠纷的化解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成为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妥善化解婚姻纠纷,现将我院2013年审理的 离婚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离婚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8207件,审结7289件。其中,一审案件7912件,审结7001件。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有161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565件。二审案件295件,审结289件。审结的案件中,当事人撤诉的有8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60件。
与2012年相比,今年我院所审理的离婚案件总体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离婚纠纷数量持续居高,呈小幅增长趋势
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8207件,同比增长7.3%。其中,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离婚纠纷7912件,同比增长7.1%;市法院受理二审离婚纠纷295件,同比增长13%。离婚案件数量多,反映出人们更加注重高质量的感情生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对婚姻关系冲击巨大,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二)离婚纠纷诉争集中于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基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同意离婚,二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是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在我市法院今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其中,对是否同意离婚尚有争议的仅占13%。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对是否同意离婚尚有争议的当事人,往往是因为对财产分割方案不满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不满意,进而以不同意离婚相要挟,试图换取财产及子女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两个方面,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占据了绝大多数,约占案件总量的59%;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占案件总量的28%。在财产分割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市场价值的提升,诉讼标的额也显著提高。2013年全市受理的离婚纠纷平均标的额为132.53万元,与2012年同比上涨86%。
(三)离婚纠纷原因多样化
诱发离婚的原因趋于多样化:一是当事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为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外遇、家庭暴力等仍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主要杀手;三是夫妻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诱发离婚;四是因婆媳、翁婿等家庭关系不和诱发离婚,等等。
2013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离婚一审案件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有700件,维持婚姻关系的有1537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为2152件,维持婚姻关系的为41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共计2852件,维持婚姻关系的共计1950件,可见,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远大于维持婚姻关系案件数。
(四)离婚人群呈现出婚龄两极分化的特点
从2013年审结的离婚纠纷来看,离婚人群呈现出婚龄两极分化的特点,即婚龄在3年以下的人群与婚龄在20年以上的人群成为离婚人群中的绝大多数。根据对今年案件的统计数据,婚龄在3年以下的夫妻离婚纠纷占离婚案件总数的38.1%,反映出当前社会“闪婚闪离”的现象普遍,年轻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急躁易冲动的性格特点,易发生矛盾,导致离婚纠纷。婚龄在20年以上的夫妻离婚纠纷占总数的20%,这一年龄段的人群大多子女成年、工作稳定、生活平淡,易进入婚姻疲劳期,成为离婚纠纷高发的人群。
再婚老年人离婚在老年人离婚中占据七成比例。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子女为财产或继承等问题干预老人婚姻。由于多数老年人的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较多,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争执也较大,既伤害老人的感情,影响晚年幸福,更可能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五)家庭暴力现象多发,存在法院认定难的现象
在2013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31%,家庭暴力成为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其中,女性当事人认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情况占九成以上。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但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夫妻一方遭受了家庭暴力的并不多见。但对于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又无充分证据证实的,法院尽可能促进双方调解,达到化解双方矛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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