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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彩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4-27 09:48 访问量:  

本文来自省法院

2013年4月,原告朱某以被告黄某向其借款,并且该款项产生于被告黄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89万元。
 
原、被告诉、辩称及审理查明情况
 
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是朋友,被告黄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5日至2012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黄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先后8次立据向我借款累计89万元,现具状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黄某辩称,与张某曾经是夫妻,2013年3月20日协议离婚。借原告朱某89万元无异议。
 
被告张某辩称,我和被告黄某原来是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20日在盱眙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黄某向原告朱某借钱我不知情,我也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张某于1988年11月11日结婚,两人均为广播电视局职工,主要收入是上班工资,所生育子女已成家,家庭收入主要由张某管理的,没有其他的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没有对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约定。被告黄某过去曾与朋友小玩玩牌,2007年以后喜欢购买彩票,2010年购买彩票中过19000元奖,之后也中过几千元的7-8次,中过的钱又买了,最高日买过上万元,熟悉的人都知道黄某购买彩票情况,开始购买彩票资金来源是工资收入。借原告某的钱主要是用于购买彩票。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某、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但没有涉及到本案原告朱某债务。被告张某庭审中陈述离婚理由:发现黄某在外有欠账,且隐瞒,不诚信。
 
被告黄某借款用于购买彩票,是否属于合法债务,能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一种意见:彩票具有赌博性质,被告黄某向原告所借款项几乎均同于购买彩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不应当偿还本案的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彩票是国家特许对社会公开出售博彩,所获利润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开性、公益性和合法性,故应认定被告黄某购买彩票行为属家庭生产经营和合法消费投资行为,所支出费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消费,收益亦归夫妻共同所有。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朱某的债权系合法债权,两被告虽已离婚,但被告张某并未有因其与被告黄某约定,而原告朱某明知的免责的事由,故对被告黄某所欠款项,张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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