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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3-19 20:48 访问量:  

                  【浦口区】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成功免除18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
                               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家庭纠纷、婚姻存续时间短,矛盾重重,起诉至法院离婚后,因感觉自立解决离婚纠纷,无法准确应对相应法律程序及自己的诉讼请求,故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被告不同意,最终判决离婚。
    成功免除夫妻共同债务18万五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我方提供了众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庄荣华律师也抓住了对方攻击和抨击我方道德低下等夫妻矛盾之处,加之在庭审中成功发表辩论意见,剖析了对方不同意离婚仅仅是拖延诉讼,真正目的是为了我方承担起筹办婚礼的债务而已,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低下,而且通过庄荣华律师发问,部分债务还存在是男方父亲所借,故法庭最终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了其债务的认定请求。
    最后,我方为了顺利解决离婚纠纷,也书写了原意负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责任,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8 5年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2 0 1 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于2 0 1 1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结婚和婚后到马尔代夫度蜜月:共借外债1 8 5 0 0 0元,给被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相恋,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发表的最后意见为:“虽然本人不认可在本次诉讼中需要对被告进行补偿、赔偿以及承担夫妻债务,但在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本人愿意支付被告人民币2 5 0 00元,否则承诺无效”。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照片、网聊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庭
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琐事互不相让,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为结婚和婚后度蜜月共借债1 8 5 0 0 0元,要求原告承担5 0%,但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 5 0 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兰十日内,原告A一次性支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25000元。    j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2年7月4日


     有时候,你难免多心。心眼一多,许多小事就跟著过敏,於是別人多看你一眼,你便觉得他对你有敌意;少看你一眼,你又认定他故意对你冷落。多心的人註定活得辛苦,因为太容易被別人的情绪所左右。多心的人总是胡思乱想,结果是困在一团乱麻般的思绪中,动弹不得。有时候,与其多心,不如少根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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