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C,男,汉族,住鼓楼区。
被告D,男,汉族,住鼓楼区。
被告E,女,汉族,住鼓楼区。
被告F,女,汉族,住雨花台。
上述五名被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的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双方的父亲与母亲有六个子女。父亲于1988年去世,母亲于2008年去世,被继承人遗留下本市鼓楼区房屋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鼓楼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各2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