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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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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尚未离婚,儿子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15 17:11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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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周春晓  
    
李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孙某生育一子小杰。2010年夫妻二人发现小杰与正常儿童发育有异,便带着小杰先后在多所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小杰被确诊为自闭症倾向发育障碍。后孙某辞去工作,独自带着小杰在老家某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因治疗周期长,费用金额大,效果不显著,李某和孙某就小杰是否需要接受治疗的问题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李某开始拒付小杰的抚养费。同年年底孙某以小杰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杰抚养费2000元,后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担1200元。2013年10月,孙某再次以小杰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小杰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期间的入托费及治疗费约合1万余元。
 
昆山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因小杰的智力发育与正常儿童有异,需进行特殊治疗及辅助训练,费用开支较大。李某作为小杰的亲生父亲有抚养小杰的义务,而原定由李某每月支付的12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小杰的实际所需,且孙某为照顾小杰辞去工作,亦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任何时候不得免除。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绝或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即便抚养费已业经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或判决所确定,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2月3日,市委统战部李永胜副巡视员一行对我市律师行业统战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实地察看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市局巡视员、市律师协会党委书记王星旅陪同。李永胜高度肯定了我市律师统战工作,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统战工作提出殷切希望。

下一步,市局对我市律师统战工作进行再部署,一要健全机制,努力完善律师行业统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调整组织分工,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委对律师统战工作的领导。二要把需求作为导向,多举措推进党外律师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建立激励、培养、使用促进机制,通过加强双向培养,提高党外律师代表人士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外律师代表人士队伍。三要搭建平台载体,充分发挥党外律师作用,通过拓展党外律师政治参与渠道,鼓励优秀党外律师参加决策咨询、民主协调、考察调研等活动,进一步整合专业资源,不断创新党外律师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平台和载体,筹建“南京同心律师服务团”,以同向、同心、同行的实际举措回应贯彻落实好全省律师行业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助推我市律师行业在新的起点上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律管处  纪正中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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