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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财产多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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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离婚案例-一审我方获取70%房屋产权利益,对方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0:58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二审程序
房屋分割比例法律纠纷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4-17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一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为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我方庄荣华律师提出的律师意见最终裁判我方获取70%利益,对方获取30%利益,为此对方不服提出上诉,由于一审案件全部由庄荣华律师办理非常熟悉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当事人最终再次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二审全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1月2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4-17


南京市中级法院家事庭-武琼无庭长

案件结果:
  
 1、全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房屋分割方式、房屋分割比例是否恰当?

第二、对方提出的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恰当?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本案困难之处:
1、本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2、本案对方持有相关录音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诉讼中需要谨慎对待积极化解。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二审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一审对房屋分割的比例是否恰当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A主张涉案房屋归B所有,由B给付其50%的房屋折价款,并认为双方存在A父母出资4 0万购房故A对涉案房屋占有5 0%份额的口头约定,
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虽然A父母在双方婚后陆续汇入A账户4 0万元,但双方一致认可其中有部分款项用于购车,
其余款项亦未有证据证明用于房屋的提前还贷,现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各50%比例房产份额的口头约定,
故原审法院认为虽在婚后案涉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考虑到该房系B婚前购买,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酌定A分得房屋实际价款的30%并无不当。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 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 1 0 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一、对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没有意见;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涉案房屋归B所有,B给付我方50%的房屋折价款即1306289. 04元,且要求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银行申请减少抵押人A;三、对一审判决第六项中除了已经分配给我方的,我方要求增加索尼5 5寸电视、小米智能家居开关一组、AO史密斯燃气热水器一台、格力牌挂壁空调一个,组装电脑机箱一个,狗一只或者赔偿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B的婚前财产,之所以加A的名字是因为A父母同意出7 9万元的一半,在订婚仪式上双方是这样谈的,但是没有书面协议。房屋出资4 0万元后加A的名字,A和B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即使A父母没有出钱,A也应该分得该房的5 0%份额。原因如下:1、B婚内出轨,其工资收入多用于其他异性消费,家里的开支均由A一人承担 2、A年收入14 -15万元,B年收入7—8万元,A的工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 3、另外A也将其婚前财产1 8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购车 4、A患有XX疾病,是一种重型慢性疾病,目前身体状况极差,每月治疗费比较高,该种疾病可能会引发其他并发症。
    B辩称,一、关于房产问题,不同意对方对半分割的要求。因涉案房屋是B婿前购买,对方所称的4 0万元已经用于购车,车已经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关于房屋的份额双方并没有约定,只是共同共有。双方发生矛盾之后2 0 1 8年1月份之后基本上都是B及其家人在进行还贷。双方婚姻关系很短,无子女,两人闹离婚的时间几乎占婚姻生活的一半,对方所称的疾病是一种轻微的疾病,婚内去看病都是B的母亲陪着的。三、对方称B有外遇不属实,一审中A也没有提出过。其和A没有夫妻生活,其就在网上跟陌生人聊天,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所以不存在有外遇的事情。对方在玩游戏时跟网友也有暧昧的聊天。四、对方要求分割的家电不同意给对方。综上,请求驳回A的诉讼请求。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A和B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0 2、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 0 1 3年A与B系同单位同事,后自愿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 0 1 4年在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 0 1 5年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 2 0 1 7年8月A的父母来宁与A、B共同居住南京市XX室2 0 1 8年,A与其父母搬离紫金南苑XX室,夫妻处于分居状态2 0 1 8年1月2 9日,A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原审法院于同年7月2 7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没有沟通交流,2 0 1 9年3月2 2日,A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B离婿,B表示同意离婚。
二 、2 0 1 2年1 1月7日,B交给南京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预收购房款6 9 2 4 0 6元0 2 0 1 3年1月,B与南京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购买玄武区0 4幢1 0 2室,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单价1 8 0 3 2元,总价1 5 9 2 4 0 6元,2 0 1 2年1 0月6日支付定金2万元,2 0 1 2年1 1月6日支付6 9 2 4 0 6元,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商业性贷款6 0万元,公积金贷款3 0万元,南京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 0 1 3年1 2月3 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
    2 0 1 3年3月4日,B、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分司、南京XX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汾,约定:B向银行贷款9 0万元,其中商业性贷款6 0万元,期限为3 0年,即自2 0 1 3年3月6日起至2 0 4 3年3月5日止,住房公积金贷款3 0万元,即自2 0 1 3年3月6日起至2 0 4 3年3月5日止;商业性贷款按年利率5. 5675%计算,每个月放款日为还款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利率3.7 5 0700计算,每个月1 5日为还款日;还款总数各为3 6 0期,均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商业性贷款每期还款本息为3432. 18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期还款本息为1520. 06元;B将2 0幢1 0 2室抵押给银行。
    B接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并于2 0 1 4年9月2 0日交纳房屋维修基金1 0 6 2 3元、2 0 1 4年1 1月1日交纳房屋买卖契税15963. 73元。2 0 1 4年1 1月1日贷款银行同意A增加为共同抵押人。截至2 0 1 9年3月,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251811. 77元,截至2 0 1 9年4月,尚有商业性贷款余额535610.1 5元,贷款余额共计787421. 92元。2 0 1 5年1月4日, 2 0幢1 0 2室房屋所有权登记为B、A共同共有,双方未办理2 0幢1 0 2室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 0 1 9年6月3日,双方经协商确定该房屋价值3 4 0万元。双方均要求在本案中处理2 0幢1 0 2室房屋。A要求B给付房屋折价款1 3 0万元,后降至1 2 0万元,或者,房屋归其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归还,其给付B房屋折价款1 3 0万元。B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剩余房贷由其归还,其给付A房屋折价款5 0万元,后增加至6 0万元。
    三、2 0 1 4年9月1 3日,双方购买苏A指南者牌轿车一辆,该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在A名下,现由A使用。在本案审理中,双方认可购车款是用A父母亲给的4 0万元中的2 8万元支付的,经A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国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该辆车价值进行评估,2 0 1 9年7月1 7日,鉴定机构评估该车价值7 3 0 0 0元。
    四、2 0 1 9年9月2 4日,原审法院对XX室勘验,室内物品如下:1、客厅有餐桌一张,餐椅四张,索尼5 5寸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组,茶几一张,中央空调一组,小米智能家居开关一组,电视柜一个,挂衣架一个,拍立得相杌一台,石头一块(经B、A同意,A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志刚当天带走交给A)0 2、厨房有海尔牌三开门冰箱一台,方太牌油烟机一台,方太牌灶具一个,长帝烤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个,美的电饭煲一个,净水器一个,AO.史密斯燃气热水器一台,美的牌榨汁机一台0 3、阳台有三星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0 4、主卧室有1.8米床一张,两个床头柜,挂衣橱一组(四门),格力牌挂壁空调一个,飞科牌吹风机一个0 5、次卧室有1.5米床一个,床头柜一个,戴尔牌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个,组装电脑机箱一个,挂衣橱一个,兄弟牌缝纫机一台,松下牌挂烫机一台。
    另外,2 0 1 9年1 0月8日开庭时,双方确认婚内购买小牛电动自行车一辆,A要求该辆电动自行车归其所有,B陈述该辆电动自行车在XX室楼下负层的车库,已无电瓶,其同意给A,A表示无电瓶也愿意要;双方确认宠物狗两只,B当庭陈述两只狗在其父母处。
    五、双方互相认可各自名下可分割公积金余额为:A名下121374. 34元,B名下5 6165. 21元。
    六、双方均同意各人名下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归各人所有。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一、房屋分割比例问题。A陈述房屋产权证加上自己名字前,B支付各项购房款累计约8 0万元,双方经协商由A出资4 0万元加名,为了房屋产权证上加刍,其父母亲在2 0 1 4年7月至9月汇入其账户4 0万元;B认可A父母亲汇给A4 0万元,但是辩称A父母亲的4 0万元被A购买苏A轿车支付购车款2 8万元,余款A也未用于支付购房款。B陈述其登记结婚前由父母亲帮助支付购房首付款6 9 2 4 0 6元、还贷款8万元、自己公积金还贷1.1万元,其父母亲在其结婚后又帮助交纳房屋维修基金1 0 6 2 3元、房屋买卖契税15963. 73元,  2 0 1 4年8月至2 0 1 9年4月房屋贷款244400.3元由B归还,双方结婚后对房屋的共同投
入部分大概仅有20%,房屋可以由法院分割20%;A认为虽然房屋是B婚前购买的,但是婚后自己父母出资4 0万元,产权证登记为A、B,A因出资取得50%的产权份额,其父母给的4 0万元,是B要求买车用了2 8万元。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B认为其婚前对房屋的出资比例归自己所有,A认为其父母出资就是其在房产中享有5 0%的产权份额,均与2 0 1 5年1月4日2 0幢1 0 2室房屋所有权登记为B、A共同共有的事实不符合,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A要求分得50%、对B要求在2 0%共有比例内分割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B提出自2 0 1 8年2月起偿还房贷并承担2 0幢1 0 2室物业、水、电、煤气费,个人工资收入不够支付,向父亲、母亲每个月借款1 5 0 0元,共计2 1 0 0 0无, 2 0幢1 0 2室装修XXX2 2 5 0 0元,合计欠债4 3 5 0 0元,要求双方共同偿还,A不认可4 3 5 0 0元债务。A认为B购买了“国寿康宁终身’’保险,每年交纳保费3 0 1 4元,婚后共计交费1 5 0 7 0元,要求此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不承认,并陈述是其母亲为其出资购买的保险。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B提交的4 3 5 0 0元债务的证据为复印件,A不认可并否认存在4 3 5 0 0元债务,该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予认定。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名下有保险金1 5 0 7 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对1 5 0 7 0元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A与B虽系同单位同事,经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是婚后对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未能采取有效方式交流与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认为已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准予A与B离婚。
    关于2 0幢1 0 2室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登记在A、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由于该套房屋是B婚前购置,双方分居后由B居住,酌定房屋归B所有,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双方已经协商确定房屋价值3 4 0万元,扣除剩余房贷787421. 92元,余款2612578. 08元,由双方按比例分割,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酌定由B给付A房屋折价款30%,即B给付A房屋折价款783773.42元;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由B负责偿还;A于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抵押权涤除后配合B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手续,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承担。
    苏A指南者牌轿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车是用A父母出资购得,经鉴定机构评估价值7 3 0 0 0元,该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在A名下,现由A使用,酌定车辆所有权归A所有,由A给付B车辆折价款,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酌定A给付B30%车辆折价款,即A给付B车辆折价款2 1 9 0 0元。
    A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121374. 34元,B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56165.21元,共计177539. 55元,系各自工作所得,由双方各分得5 0%,即88769. 78元,A应当给付B32604. 57元。
    双方均同意各人名下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归各人所有,原审法院采纳双方的意见。
    关于家俱家电等物品的分割,从有利生活,便于执行的角度考虑,酌定A分得以下物品:海尔牌三开门冰箱一台,三星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长帝烤箱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个,美的电饭煲一个,美的牌榨汁机一台,飞科牌吹风机一个,戴尔牌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个,兄弟牌缝纫机一台,松下牌挂烫机一台,小牛电动自行车一辆(没有电池),狗一只,石头一块(已在A处);酌定B分得以下物品:餐桌一张,餐椅四张,索尼5 5寸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组,茶几一张,中央空调一组,小米智能家居开关一组,电视柜一个,挂衣架一个,拍立得相机一台,方太牌油烟机一台,方太牌灶具一个,净水嚣一个,AO.史密斯燃气热水器一台,  1.8米床一张,两个床头柜,挂衣橱两组,格力牌挂壁空调一个,1.5米床一个,床头柜一个,组装电脑机箱一个,狗一只。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A与B离婚。二、登记在A、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剩余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B负责偿还;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A房屋折价款783773. 42元;A于房屋抵押权涤除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B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登记手续,登记产生的费用由B承担。三、苏A指南者牌轿车一辆沙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B车辆折价款2 1 9 0 0元。四、A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121374. 34元,B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56165. 21元,共计177539.5 5元,由A、B各分得88769. 78元;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B32604.5 7元。五、各人名下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归各人所有。六、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XX室取回以下物品:海尔牌三开门冰箱一台,三星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长帝烤箱一台,格竺仕微波炉一个,美的电饭煲一个,美的牌榨汁机一台,飞科牌吹风机一个,戴尔牌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个,兄弟牌缝纫机一台,松下牌挂烫机一台,小牛电动自行车一辆(没有电池),狗一只,石头一块(已在A处);以下物品归B所有:餐桌一张,餐椅四张,索尼5 5寸电视机一台,布艺沙发一组,茶几一张,中央空调一组,小米智能家居开关一组,电视柜一个,挂衣架一个,拍立得相机一台,方太牌油烟机一台,方太牌灶具一个,净水器一个,AO.史密斯燃气热水器一台,  1.8米床一张,两个床头柜,挂衣橱两组,格力牌挂壁空调一个,1.5米床一个,床头柜一个,组装电脑机箱一个,狗一只。一审案件受理费1 6 0 5 0元,由A负担4 8 1 5元(已交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2 8 2 5元,由原审法院退回),由B负担1 1 2 3 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评估费3 0 0 0元,由A负担2 1 0 0元(已交清),由B负担9 0 0元(此款A已预交,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A)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A提交第一组证据:1、A建设银行流水2页,证明A父母分别于2 0 1 4年7月1 8日、7月2 8日、9月2 9日三次汇款共4 0万元,履行双方房产口头协议的约定,出资为B已购房资产成本7 9万元总额的一半为A房产加名,A、B房产份额各占一半0 2、订婚仪式的照片2 0张,证明在订婚仪式上双方对房产份额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与2 0 1 7年1 0月8日提交的录音相对应,证明A父母出资4 0万无是对房产的出资0 3、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和回单,证明2 0 1 4年7月2 8日A父母第二笔出资1 0万元到帐后,8月1 1日A将该款转给B父亲0 4、证人证言。用于证明有房产约定的存在。第二组证据:A相应的银行转款凭条若干张以及A的支付宝还贷凭证以及与B的聊天记录,证明在婚后A的母亲还给了A5万元也用于家庭开支。同时证明婚后家庭主要开支是A在负担。第三组证据:B与多名女性淫秽聊天记录以及B和其姐夫的聊天记录、B与A的聊天记录,证明B婚内出轨,且B也跟A保证不再跟异性聊天。第四组证据:A诊断证明书和医疗发票,证明A身体不好,需要照顾。
    经质证,被上诉人B发表意见如下:一、针对第一组证据,涉案房屋是2012-2013年购买的,A父母的4 0万元是用于买车了,并没有用于购房,不认可证人证言。二、针对第二组证据银行存款凭条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A母亲可能汇过钱给A,但是不一定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了。A确实婚后支付了部分房贷,但是不多。婚后共同财产还了1 0万元房屋贷款,买房到2 0 1 5年1月以及2 0 1 8年1月之后都是B以及B父母在还房贷,中间有三年时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在还,这三年大概还了10万余元。三、针对第三组证据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不认为其有过错,对方玩游戏,不尽夫妻义务,夫妻生活很少。被上诉人确实有跟异性聊天。其跟丁晟确实聊过,但是聊的什么其不记得了。四、针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并非是重病,是可以治疗的,B家也花了不少钱。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勘验笔录,公积金余额记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对房屋分割的比例是否恰当;2、一审对案涉房屋内物品及宠物狗的分割方式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对房屋分割的比例是否恰当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A主张涉案房屋归B所有,由B给付其50%的房屋折价款,并认为双方存在A父母出资4 0万购房故A对涉案房屋占有5 0%份额的口头约定,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虽然A父母在双方婚后陆续汇入A账户4 0万元,但双方一致认可其中有部分款项用于购车,其余款项亦未有证据证明用于房屋的提前还贷,现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各50%比例房产份额的口头约定,故原审法院认为虽在婚后案涉房屋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考虑到该房系B婚前购买,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酌定A分得房屋实际价款的30%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一审对案涉房屋内物品及宠物狗的分割方式是否恰当?上诉人A要求雀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索尼5 5寸电视、小米智能家居开关一组、AO史密斯燃气热水器一台、格力牌挂壁空调一个,组装电脑机箱一个,狗一只或者狗的补偿款3万元,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官经现场勘查,从有利生活、便于执行的角度对案涉房屋内物品及宠物狗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已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要求增加物品和宠物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5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长    武  琼
审  判  员    徐松松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 员    汤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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