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车辆卖出款,我方成功多分70%
南京秦淮区离婚律师指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19结案)
婚姻遭遇:
一辆车在婚内卖出,对方离婚后又来主张卖出款,希望认定我方转移,希望多分我方财产折价款
诉讼决心:
利益最大化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秦淮法院少年家事庭-王冬青副庭长
案件结果:
1、车辆折价款仅支付对方3成
重点支招:
离婚的成因
出资的贡献
赠与的意图
双方的经济实力与子女抚养情况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回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苏A轿车(下称诉争轿车)售车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后因被告出轨,原告于17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8年2月判决离婚,并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在诉讼期间,被告隐瞒诉争轿车的情况,称该车已经出售,所得价款用于家庭生活,故该车未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后经核实,该车辆在离婚时并未出售,而是离婚后才出售。被告系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对其不分或少分。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B辩称:诉争轿车是被告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早在2016年便爆发,离婚案件中的庭审笔录有相关记录,原告曾陈述,被告存在离家出走、赌博等情况,被告也曾将共同财产出售用于还债。该车辆于2017年2月购买,当时孩子主要由被告父母负责照顾,因孩子上学,没有车出行不方便,被告家人便提出购车。当时原、被告及被告父母都没有钱,便找到被告姐姐出资购买,所有购车款(含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均由被告姐姐和表姐支付。被告姐姐明确表示,该车是赠与被告个人的,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当是被告的个人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号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种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提供了购车中介D的书面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证明C为被告付款购买车辆以及C明确向其表示过该车系赠与被告一人的。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时间相隔较久,证人连C当天穿着都不记得,却只记得C陈述将车辆单独赠与被告不符合常理。2.被告提供了C的书面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证明C为被告购买车辆过程及该车辆系C赠与被告一人。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因C和被告系近亲属,证言会有偏向。本院认为,证人D及C对购车过程部分的证言与双方提供的付款凭证相对应,对该部分证言的证明力予以认定;但车辆是否系赠与被告个人,因证人证言与被告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尚不足以证实系赠与被告个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 2018年4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及部分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2017年2月,被告亲属(姐姐和表姐)出资购买苏A二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2018年5月15日,被告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诉争轿车出售给案外人。对于上述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诉争轿车系双方婚后取得,虽然款项来源系被告亲属,但购买目的系为了接送孩子,属于家庭生活便用范畴,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亲属出资购车系赠与原、被告双方。现诉争轿车已出售,原告要求分割出售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及亲属对车辆的贡献较多,本院酌定出售款10万元,由原告分得3万元,被告分得7万元。至于原告提出被告隐匿财产应当不分或少分的意见,缺乏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举证出资明细、证人证言等欲证明车辆系赠与被告个人的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车牌号A轿车售车款10万元归被告B所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财产补偿款3万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O-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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