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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期间一方不支付医疗费,另一方起诉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0-22 07:1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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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汤晓青  
    
近期,东台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纠纷案件,丈夫周某将妻子起诉到法院,不是要求离婚,而是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存款8万元进行分割。原来周某60多岁的母亲年初被确诊患上了癌症,前几个月的治疗花了三四万了,现还需要一笔钱动手术,可是周某的妻子却再也不同意拿出钱来给婆婆治疗了。周妻的理由很简单,不是自己不孝顺,而是医生说了婆婆手术成功的概念很低,即使成功了也没有几年的活头。而自己与丈夫都是农民工,赚的都是辛苦钱,才积蓄了几万,家中两个男孩子,大的眼看马上到结婚年龄了,小的也在读大学,都是花钱的时候,丈夫应该量力而行,不应该将家中的积蓄全部拿出给母亲治病。但是周某确是个孝顺的儿子,决心只要治好母亲的病倾家荡产也愿意,为此妻子将家中存折藏起来不给丈夫,导致多年恩爱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为改变现有的夫妻财产制模式提供了基础,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要保持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须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周某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现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所以周某有权分割夫妻名下存款8万元,其对其中的4万元有使用权,可支配使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东台市人民法院

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9月28,省厅下发通知,在2014年度全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中共评出9个优秀卷宗,其中我市石城公证处刘平公证员办理的继承、南京公证处陈明公证员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钟山公证处张瑜公证员办理的合同(协议)3个卷宗获得优秀,占全省优秀卷宗三分之一。省厅将对本次评选的优秀卷宗汇编成册,在全省范围内交流。 

  今年以来,市局、市公协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掌握公证质量状况,并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查找、解决公证质量中的薄弱环节。在本次全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前,市局、市公协先行进行了全市公证质量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个别公证处和专项公证业务问题突出的公证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有效杜绝公证质量年年查、同样问题年年有、检查与办证脱节的现象,有效提高了公证办证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满意度。  

  

来源:公管处 宋强

编校:沙济中  陈连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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