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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子女抚养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孙雪萍、王璐丹
十年前的一段孽缘,让家住镇江市丹徒区的金女士和郭某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感情并同居生有一女。十年后,当患有重病的金女士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郭某时,郭某却否认和金女士的“恋情”以及小金和自己的父女关系。无奈之下金女士只得起诉到法院。
2002年9月,刚离婚的金女士来到郭某的店里打工,正逢金女士因癌症住院,期间老板郭某对金女士非常关怀,一直在医院照顾,让处在人生低谷的金女士倍感温暖,明知郭某有家庭还是与其产生了婚外情。出院后,金女士就和郭某同居到一起。2004年初,金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的原因,金女士不适合做人工流产,和郭某商量后就将女儿小金生了下来。此后郭某不定期地会给付小金的抚养费。2006年底,金女士怀疑郭某和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女人还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矛盾,遂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小金一直由金女士独自抚养。
金女士和小金原本平静的生活却被疾病给打破了。2013年,金女士的癌症多次复发,身体十分虚弱,已无任何生活来源,也无力照顾仅十岁的女儿小金。而郭某经商多年,经济条件较好,且小金自己也表示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在和郭某沟通无果后,金女士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郭某否认了金女士的陈述,表示双方并未同居过,小金也不是自己的孩子。面对法官“为何小金出生证上父亲栏写的是你的名字”的询问,郭某表示:“那我就不清楚了,也许是金女士随便写的呢。”面对郭某的抵赖,金女士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证明郭某和小金的父女关系。
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的意见为,金女士和郭某为小金的生物学母亲和父亲。法院依法确认郭某和金女士为小金的生父母,两人均有抚养小金的义务。金女士现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综合确定。小金一直随金女士生活,但金女士现在因癌症无法照顾小金,而郭某的收入相对稳定。小金也即将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随父亲生活。综合考虑了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小金随郭某共同生活,金女士每个月支付小金的抚养费300元。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
如何理解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父母与;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但权利义务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和养父母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