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锟斤拷锟斤拷师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证据调查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诉讼离婚 > 证据调查 >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教你如何分割离婚时的“私房钱”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2-24 20:14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教你如何分割离婚时的“私房钱”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约定受法律保护。白下区一名女子由于不了解该法律精神,不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与丈夫约定3万元 “私房钱”的归属,而且在离婚时还将这些钱隐藏起来。丈夫与其离婚后,发现前妻隐藏了财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近日,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女子将“私房钱”的一半给付其前夫。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和被告人张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2004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吴某发现其与张某离婚时,张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吴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张某表示,诉争款项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 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 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间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款项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款项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上述款项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对于夫妻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为了合法分割到属于自己的婚内共同财产而选择一位离婚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自己代理离婚诉讼案件,赢得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