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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心未与年俱老,死去犹能作鬼雄。——陆游
本文来自省法院网站
江苏法院诉讼 指南(十九 )
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诉讼服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关工作规定如
下:
1、延长服务时间。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待来访
当事人和群众,工作日中午应当安排专人值班,特事特办。遇有当事人和群众来访事项
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结的,下班时间顺延至事项办结时。
2、提供导诉服务。对于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导诉人员应当主动热情地进行询问,
根据来访目的和办理事项引导当事人和群众至相应的服务窗口办理,并积极帮助当事人
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诉讼指导。对于前来起诉的当事人,应当主动进行法律释明、诉讼风险提
示。对于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当事人口头起诉的,要将
当事人的起诉内容认真地记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以确认无误。
4、实行首问负责。对于来访的当事人和群众首位进行接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
人。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直到当事人和群众的来访事项全部办理完毕。
来访事项有明确的经办人员的,首问责任人应当通知经办人员进行接待。
5、一次办结事务。当事人前来办理的各项诉讼事务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办结。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需要另行提供、收集或补充
材料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一次性、准确地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向当事人发
放书面的告知单。
6、严格办理期限。对于投诉、来访、司法救助等事项不能当即处理或应由其他部
门处理的,应当明确告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具体的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告
知来访当事人和群众。
7、领导排期值班。诉讼服务中心每天由一名庭领导值班,负责处理来访、服务投
诉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由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或其指定
的其他人员到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处理。
8、规范立案调解。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调解的,由负责立案审
查的法官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调解。七日内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之次日立案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
9、告知立案信息。案件立案后,即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立案信
息。
10、完善便民服务。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文书范本、笔墨纸张等以及供当事人
查阅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的相关设备、书籍、杂志。为当事人和群众无偿提供裁判文书
查询、案件进程信息查询等服务。
婚姻法律知识:
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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