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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必要证据材料以及证据责任分配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4-05 12:05 访问量:  

法院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下是律师提供通常诉讼过程中关于每个环节比较全面的细节清单,但个案不同,结合自身的情况及律师的综合分析,也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准备所有的材料,下述仅供参考学习

一、男女双方自然情况:

   1、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住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对方的弱点,对离婚有无具体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有无劣习(吸毒、赌博等);


    二、夫妻感情破裂清单:

    1、夫妻认识的时间和方式;

    2、结婚时间和地点(结婚证);

    3、婚后感情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

    4、离婚核心主要原因;

    5、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过协议,最好提供详细情况;


    三、婚姻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领产权证(如已领房产证复印件),如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值多少;

   2、车辆情况(具体同上)

   3、公司股份(合伙份额)

   1)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

   3)企业注册地点和时间。

   4、有无股票、债权(股东账户、债权凭证);

   5、有无其他财产(如银行存单、古玩字画等)

   6、有无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四、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户口簿);

   2、10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的倾向意见;


   五、在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有无具体要求


离婚时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争夺中的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争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此均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意见》规定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科学的。因为主张权利者,即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也可能主张个人财产, 如果不论是主张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由主张权利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当双方都主张权利的时(即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一方主张为个人财产),到底应由哪方举证?
   按照《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应举证。那么,在双方都举证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意见没有明确。可见,《意见》对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即并没有真正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争,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形式,是夫妻所得共同财产制。没有例外,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例外者,就应当由主张例外者(即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因而,在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个人财产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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