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都会涉及财产分割,往往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归属分毫不让,闹得面红耳赤。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中,润州法院法官不仅处理了婚姻纠纷,同时还帮助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的四套房产进行了分割,协助当事人相互之间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赠与合同、还款协议,减少了再次诉讼的可能,有效化解了矛盾。 文某(男)与闵某(女)经人介绍于1996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兰。由于性格不和,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直至闹到离婚地步。双方结婚17年,除了共有的一套房产外,闵某还持有两份拆迁房回迁证,回迁证涉及三套房产,原拆迁房为文某、闵某、小兰、文某与前妻所生儿子的共同财产。并且文某与闵某哥哥还存在借款纠纷。虽然借款纠纷涉及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纠纷分歧较大,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审理,法官决定对纠纷进行一揽子解决,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开庭前,法官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要求当事人选择,“法院只能处理婚姻及其相关财产,但由于你们之间纠纷牵扯大,矛盾尖锐,法院可以提供帮助一揽子解决纠纷,但是相关当事人必须到场,法院居中协调,促进相关当事人之间达成民事协议,其性质为权利主体自行处理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具备法律效力。”文某、闵某等均要求法院帮助解决。 在长达5个小时的调解中,法官根据在拆迁事务所调取的档案材料,对回迁房的性质、每个人所享有的比例,每个人可以分得的份额进行了分析,最终,纠纷各方同意一次解决纠纷,并且就回迁房的领取时间、方法、费用承担达成了协议,四套房产各有归属。文某与闵某哥哥也达成了还款协议。各种纠纷基本纳入法律解决的程序。 [法官释法] 通常情况下,法院仅就离婚案件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不会涉及案外纠纷。本案中,所涉房产数量多,对房产享有权利主体复杂,财产分割中涉及拆迁房的领取、拆迁房归属的确定、债务的处理,还有借款纠纷涉及第三人,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如果仅处理离婚纠纷,至少还需要两次诉讼才能处理完毕。 是否愿意将案外纠纷在法院一并处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我选择。法院会在开庭前,作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纠纷人,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纠纷中潜在的各种问题、可能产生的诉讼类型、诉讼的过程以及法院有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法。在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为当事人及其亲属处理案件之外争议财产,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
作者单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