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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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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赠“小三 ”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24 15:3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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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春荣 曾高峰
 
  案情:2012年5月份,被告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左某某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两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左某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后因原告一直追问徐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发现左某某与徐某某已经离婚,且被告左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徐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任何一方不应以夫妻离婚为免责事由;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所产生,但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其妻子并不知情,因此妻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知晓,并用于家庭开支,如果是大额债务还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徐某某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雷某某虽未在借条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借款项是用于为雷某某购房,雷某某是该笔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混同,该笔借款系徐某某为与雷某某双方共同事务所借。故雷某某也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左某某在借款债务发生时与徐某某是夫妻,后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但徐某某所借11万元是用于为第三者雷某某购房,而非用于左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左某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1月23日,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南京市首届“宪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台广场隆重举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和浦口区委区政府领导出席启动仪式,热心群众近300人参加了活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将每年的11月18日至12月18日定为“宪法宣传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营造全民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加快“法治南京”建设进程。

启动仪式上,浦口区副区长吴光政代表浦口区致辞,市局黄永祥局长、浦口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德本为南京审计学院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志愿者们授予“浦口区法制宣传志愿者服务团”团旗。启动仪式结束后,江南时报社、市电视台和浦口区司法局联合为现场参加活动的群众和志愿者代表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法治文艺节目。主办方在“南京普法”、“浦口普法”等官方微博还开设了“南京2014年宪法宣传月”话题,并通过微博直播了整场活动。

来源:法宣处  浦口区司法局

编校:沙济中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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