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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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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划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12 09:5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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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东安
   【案情】
 
  今年46岁的赵晓丽(化名)与丈夫王大民(化名)已于2008年11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王大民应支付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分割后应承担的份额,但王大民至今分文未付。赵晓丽无奈上诉法院。
 
  【争议】
 
  赵晓丽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王璐璐由妈妈赵晓丽抚养,爸爸王大民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建行贷款109000元及其他欠款合计1490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因建行贷款由赵晓丽归还,故王大民应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14500元,2009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2010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归女儿王璐璐所有,其中联建房由王大民居住,商品房由赵晓丽居住,但双方对上述房屋无处分权。
 
  王大民辩称,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三套房屋虽约定了赠予女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转移占有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联建房应当由王大民居住使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房屋被前妻赵晓丽擅自出租给他人,侵害了他的权益。所以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应当重新确认,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支持赵晓丽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晓丽与王大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对债务的分担约定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大民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付,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王大民认为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被赵晓丽擅自出租给他人,租金收益应抵消其欠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三套房屋赠予女儿王璐璐,以王璐璐为出租方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无不当,赵晓丽收取租金后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及投资已足以证明她未将该款用于自身。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王大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晓丽人民币34500元,延期利息2508.97元,二项合计37008.97元;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沈丽萍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王大民负担。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3月14日,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召开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南京军区司法办宋子林主任、省军区政治部徐宝龙副主任、省法律援助中心张玫主任、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夏清潺主任、市局陈宣东副局长等军地双方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市局陈宣东副局长应邀在省军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南京经验。

陈宣东副局长就如何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积极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南京的经验做法在会上进行了交流。会议还就涉军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现实矛盾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座谈。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坚持热情服务部队建设,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整合法律服务优势资源,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开展法律拥军进军营活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律保障,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二是通过健全组织机构,拓展服务渠道、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维权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免费诉讼代理,注重非诉讼调解等措施,切实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取得实效。三是坚持“三优”原则,对需要提供诉讼代理的军人军属优先受理、优先承办、优质服务,开设绿色维权通道,“一站式”全程免费服务;还将司法鉴定、公证等援助事项纳入对军人军属服务的范畴。2007年以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化解了大量涉军纠纷和矛盾,共为部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0件,举办法律咨询283场,培训法律骨干1260人,出具法律意见书87份,有效维护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其中2009年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单位,受到中央政法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联合表彰。
 

来源:法援处(殷宝如)、江宁区司法局

编校: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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