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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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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司法实践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和运用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9-09 06:38 访问量:  

本文来自南京市中院

1、概念不同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给出借人书写的书面凭证。欠条是双方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结算后,债务人因当时无法给付或清偿而给债权人书写的书面凭证。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是因借款而产生的,其形成原因只能基于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只要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其形成是因债尚未清偿。
 
     3、案由的认定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欠条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应当具体审查案情,査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是何种债务关系,然后才宜认定案由。
 
     4、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其诉讼时效相同,均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则因其自身性质不同而区别甚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算,诉讼时效则自该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在该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则丧失胜诉权。借条和欠条均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5、举证责任不同
    在诉讼中,因为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书面凭证,数额较小的法官可以据此作出裁决;数额较大且债务人提异议的,出借人需要提供实际出借的证据。而欠条作为一种结算凭证因其来源较为复杂,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若对方不予认可,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过程,并提供欠条形成的合法性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如因欠赌资形成的欠条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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