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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30 11:2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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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张绍忠 车小娇
  [案情]
 
  2013年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迅速结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称1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评析]
 
  1.讼争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确系王某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王某与李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2.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行为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将婚前存款交给李某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某可以预见到李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3.离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王某不得再主张李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作者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2月29日,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侍鹏、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小忠、市司法局副局长李世刚一行专程赴已故专职人民调解员黄辛果家,慰问其遗属。侍书记将“十大法治人物”奖杯与奖金颁给了黄辛果同志的遗属,对黄辛果同志生前在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上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江苏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开展了江苏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活动。经推荐申报、审核评议、媒体公示,最终评定黄辛果等10人为江苏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

黄辛果同志2007年10月被下关区司法局聘为诉调对接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 2012年6月12日下午14时,在成功调解一起民事纠纷后,突发脑溢血倒在了调解席。黄辛果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党的事业一片赤诚、对人民群众满腔热情,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四年多来,她所在的“辛果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2489件,调解成功2327件,调解成功率达93.5%,为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来源:基层处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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