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号批复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因而给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这个批复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居住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它包括两点基本内容:一、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二、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
在受理女方提出离婚后就回到外县或外省娘家居住的离婚案件,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对于这类案件,如强使女方返回处理可能会引起意外事件发生的,可以委托女方居住地法院代为调查和询问,则不宜坚持令原告回原居住地处理。
吉林、湖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这类案件的几种具体情况的管辖问题,分别规定如下:
一、对于外流妇女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女方回去团聚的案件,为便于说服动员女方回去与原夫团聚和教育男方不加阻拦,这类案件应由外流妇女重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对于原夫起诉要求外流妇女回去,而女方又反诉离婚,经说服动员,女方坚决不愿回去的案件,为便于正确解决他们的离婚等问题,应由重婚所在地人民法院将重婚情况调查清楚,移转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夫妻双方原来确实感情不好,再无恢复和好希望,经调解男方同意离婚的,重婚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予以离婚。
三、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和原夫尚未起诉,女方先提出离婚的案件,均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这类案件,不论那一方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应认真负责地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推拖不管。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