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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离婚成功优势分割财产案例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25 11:27 访问量:  

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
                           女方多分房产份额比例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连续长期分居,且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未有任何接触,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委托人接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接手并实际准备本案的所有被告应诉工作。
      主审法官:顾荣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人民币。
   3、金银首饰各归各有。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并且多分财产,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房产分割问题。

    男方强调双方均只有此一套住房,应当判决分割房产,男方应当分割一半房款,男方认为夫妻共同房产总价值175万。剩余贷款约30万元。同意支付女方一半房款获取房屋,也同意女方给起一半房款由女方拿房。
   后庄荣华律师强调双方婚后无子女,但是女方前后六次流产导致生育存在障碍,同时最后两次怀孕均系因为前面流产过多,身体不宜怀孕而流产,现阶段女方和其女方父母均居住在此房屋内,房屋判决给女方,同时应当从照顾女方和关怀弱者的角度来全方位的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消除矛盾,女方应当多分财产,房屋给女方,女方给付过多的财产将导致女方后续生活困难,无法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后续法庭从下午3点一直开庭并调解到晚上7点,最终双方全面达成了一致,彻底的解决双方的矛盾。
   男方实现了离婚的愿望,女方也获取了房屋和少给付了对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案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 01 4年5月2 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应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8万元。如未按约支付,被告B自愿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55万元。
    三、原告A应于2 0 1 4年1 0月2 3日前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银行解押手续。原告A于上述款项房款付清1 0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四、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金戒指一个、铂金项链一条归原告A所有。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B所有。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根据《意见》第17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进行变更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根据《意见》第15条,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根据《意见》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被告未到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工厂股权及不动产资产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因人在福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福建工厂的股权、资产、房屋、不动产等。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7月2日立案,2014年8月5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房子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3、双方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要求出示男方过错婚外情的视频证据,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工厂问题、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自己名下持有的财产巨大,而女方不满足于我方的分割方案以及调解意见,但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没有进行分割,全部归男方所有,而且双方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6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964年,汉族,福建省某厂长,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小市街房产归原告A、儿子C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为14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离婚方面的问题不明白时,可以找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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