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年7月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随B生活,A自2013年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米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6日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7日
浦口区26年婚姻快速诉讼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首次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近两年中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刘英。
本案立案于2014年8月,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孩子各持有50%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是男方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认为没有地方居住,而女方明白诉讼离婚在首次起诉的困难性,而女方本人对于房产没有过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代替女方提出了男方和孩子共有的调解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达成一致,本案孩子已经成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6 4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1 95 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一子C。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愿离婚。
二、本区房屋归B和C所有(各享有5 0%份额),过户产生的费用,1万元以内由B承担,超过1万元部分由A承担。
三、苏A帝豪轿车、海信空调一台归B所有;各入衣物归各入所有。
四、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敏